前阵子接触的几个案子,把“第三人”这个概念又给推到了风口浪尖。其实咱们打官司的时候,被告席上有时候会坐着些“错位”的人。这些人既不是真的要担责任,也跟案件没啥实质关系,纯粹是因为有点牵扯就被硬拉进来陪跑。要是没把相关的人给追加进来,原告举证会很难,事实也查不清楚,判决结果肯定留下隐患。 其实第三人就分两类:一种是站在原告那边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一种是站在旁边看着但又受判决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可以主动邀请他进来。只要他觉得自己是局外人,提交书面申请后,法院就会审查是否有必要。如果觉得有必要就会发通知让他进场;要是没什么问题就驳回申请。 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不一样了。法律规定这种人必须自己提交书面申请才行,法院不能直接帮着拉人进来。原因很简单:法院得保持中立,要是主动帮一方拉人进来,就等于在站队了。这事儿要是办砸了,通常做法是先把原来的判决给撤销了,再重新立案追加当事人。 要是没赶上一审的车也别慌。在二审的时候还可以补救:只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书面申请一下,二审法院还是会准许他参加庭审的。哪怕是判决都生效了才发现自己漏了也没关系——还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为一些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庭审,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的话,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天起六个月内起诉。这就给了这些“迟到者”一次翻盘的机会:要是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就把原来的判决给改了;要是理由不成立也就没办法了。 总之就是一句话:得把那些该来的第三人给请进来,不该来的也别让他凑热闹。这样既不让无辜的人白花钱还陪跑,也能把关键的事实给搞清楚。当事人心里得有个谱:把这两类人的规则和救济途径搞懂了,才能在这场诉讼博弈里不吃亏——既不多花冤枉钱也不错过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