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隐形门槛、区别对待、地方保护等市场壁垒问题不少地区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经营主体发展空间,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这些看不见的"玻璃门"和"弹簧门",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外地经营主体面临不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河南此次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是对该问题的直接回应。新条例第十二条通过四个"不得"的明确规定,从制度层面建立起防止市场壁垒的法律防线。首先,禁止各级政府部门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这从源头上堵住了地方政府制造准入壁垒的口子。其次,明确禁止制定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政策待遇上的平等性。再次,禁止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最后,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保障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这一制度创新的深层意义在于,它与国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高度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求就是打破地方分割,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河南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禁止市场壁垒,实质上是在用制度规范来保障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河南自身的经济发展,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从实践效果看,这一条款的实施将产生多上的积极影响。对经营主体来说,他们将获得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对消费者来说,市场壁垒的破除将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充分竞争,有利于降低成本、提升质量。对地方经济来说,开放的市场环境将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和企业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河南在修订条例时,还强调了"欢迎所有经营主体前来投资兴业"的开放态度,并承诺以"更加开放的规则、更加公平环境"作为基本承诺。这表明河南不仅在制度层面禁止市场壁垒,更在主动营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生态。这种主动作为的姿态,反映了河南在新发展阶段的战略自觉和责任担当。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统一的规则而非地方保护。将禁令写入条例不仅重申了公平竞争原则,更是对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只有坚持规则公平、要素自由流动、鼓励创新竞争,才能真正释放市场活力,将区域优势转化为持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