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如何处理“严格执法”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成为基层监管治理的重要课题。
部分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法规理解、质量管理、广告合规、标签标识等环节存在短板,一旦被简单化、机械化执法处理,轻则影响经营信心,重则形成不必要的信用负担,进而抬高市场运行成本。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推出“执法观察期”制度,旨在把执法的教育、预防功能嵌入办案全过程,通过“先纠错、再提升”的方式,把监管压力转化为合规动力。
问题在于,传统执法实践中,处罚往往被视为纠偏的主要手段,监管更强调“事后追责”。
这在打击严重违法方面必要且有效,但对一些首违、轻微、无主观恶意的行为,如果缺少分类施策,容易出现“纠错成本过高、整改动力不足”的矛盾:企业害怕一罚了之,宁愿被动应付检查;监管部门反复提醒仍难形成稳定机制,合规水平难以持续提升。
尤其在广告宣传、网络销售、产品标识等“专业性强、易踩线”的领域,部分企业并非故意违法,而是规则理解偏差或管理流程缺位,客观上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执法引导。
原因分析显示,一方面,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业态不断创新,法律规范更新较快,企业合规建设与经营扩张不同步;另一方面,基层监管面临人力与覆盖面压力,执法资源需要更精准投向风险更高、危害更大的领域。
基于这一现实,益阳将执法理念由“以罚促管”转向“以治促合规”,通过制度化安排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落到可操作的办案流程中。
制度明确适用条件:对非主观恶意、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置以整改为核心的观察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健全内控、消除风险隐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这一安排并非降低标准,而是把执法的着力点从“结果处理”前移到“过程纠偏”,从单次处置延伸到持续改进。
影响层面,“执法观察期”在具体场景中体现了执法温度与监管精度。
比如,赫山区一家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时出现可能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经查产品质量合格但宣传存在风险。
鉴于企业属于初次、无主观故意并主动整改,监管部门依法启动观察期,通过合规指导和普法教育帮助企业纠偏,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类似案例折射出柔性执法的核心价值:对轻微过失强调纠偏与预防,减少“一次处罚带来长期负面影响”的外溢效应,同时通过明确整改目标,推动企业建立更稳定的合规流程。
另一家传统制造企业因产品标识不全在抽检中被判不合格,引发经营担忧。
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后发现,产品安全指标合格,问题集中在标签规范与标准适用。
案件纳入观察期后,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标识、规范执行标准并重新送检,既守住产品安全底线,也避免企业因程序性瑕疵承担过重代价。
对企业而言,这类处置方式有助于把合规成本转化为管理能力建设,增强持续经营预期;对监管而言,则有助于集中资源攻坚食品药品等高风险领域,形成“宽严相济”的治理格局。
对策方面,益阳的探索并非单一制度“单兵突进”,而是与涉企检查方式优化形成联动。
据介绍,当地同步推进减少重复检查等措施,推动涉企检查频次下降,使企业在更稳定的预期中专注经营。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制度的关键不在“柔”,而在“准”:准确认定首违与轻微,准确定义整改目标与期限,准确认清违法性质与危害后果。
为防止制度被滥用,益阳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适用情形,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主观恶意、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保持从严态度,并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重点民生领域持续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底线不失守、红线不触碰。
前景判断上,“执法观察期”折射出当前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以法治为统领,以信用和风险为工具,以服务促规范。
其可复制性取决于三个要点:一是标准要细,确保“首违”“轻微”“无主观恶意”等认定可量化、可追溯,减少自由裁量随意性;二是流程要闭环,将整改、复查、教育、信用修复等环节纳入统一机制,做到有记录、有评估、有反馈;三是监督要到位,通过案卷评查、社会监督、数据分析等方式提升透明度,防止“宽松软”。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监管要求提升,企业对合规的需求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建设”,而制度化的柔性执法将更需要与行业指引、合规培训、信用激励相衔接,形成长期治理效能。
从刚性执法到刚柔并济,从简单处罚到教育引导,益阳"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探索表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执法理念的创新突破。
这种既守住安全底线、又给予发展空间的监管智慧,正是新时代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为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