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部分地方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环节存在明显短板,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加以规范。
从现实情况看,尽管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层面负责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也均实现全文公开,但地方层面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一些地方政府在完成事故调查后,出于多种考量未能及时公开或干脆不予公开;更有甚者,在公开数日后又将报告撤回,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公众知情权。
这一现象的背后,既有地方政府担心负面影响的顾虑,也反映出部分地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淡薄的深层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不仅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法定要求,更是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全社会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信息公开的缺失,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可能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采取三方面强化措施。
在挂牌督办方面,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及其他典型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直接挂牌督办,在督促及时结案的同时,确保调查报告按时公开。
其他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则分别由省级、市级安委会负责督办,形成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在调度核查方面,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对地方政府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一旦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情况,立即启动跟踪督办程序并予以通报。
特别强调的是,报告公开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严禁出现公开数日后又撤回的行为。
在考核巡查方面,将持续把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同时,在事故结案后的整改情况评估中,也将报告公开作为重要评估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管理部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个别地方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或者不按程序调查、调查后不公开的行为,将按调查统计造假严肃处理。
对于因错误定性而公开发布调查报告、造成严重误导的,将对牵头调查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强调,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但绝不允许以此为借口拒绝公开。
这一表态明确划定了信息保护与公开透明之间的界限,既保护了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公开透明是安全生产治理的基石,更是对生命尊严的庄严承诺。
当每起事故的调查都能经得起阳光审视,当每条整改措施都能接受公众检验,我们才能筑起防范风险的真正长城。
这不仅关乎制度效能的释放,更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