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能否让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分身”去投两家标呢?在这桩案例里,这问题摆得很明显。有个码头施工工程搞公开招标,结果有10家单位交了密封标书。评审时评委会一看不对劲,发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是同一个人。这简直是在钻空子,评委会当场就把这两家给否了,连参加下一轮竞争的资格都没了。法律上有个重要原则:《民法总则》规定了一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身份,也就是唯一的“对外签字权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这个规矩说得更细了点,明确说单位负责人要是同一人,或者两家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就都不能参与同标段的投标。另外还有个行业办法也定了调子,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被拉进了黑名单。既然法定代表都是一个人了,这几家公司之间肯定控制得死死的。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搞鬼,比如做标书时内容雷同、或者搞个联合体暗箱操作让人出钱。一旦被发现串通围标不了了之,他们很可能又换个马甲再来掺和。所以说评委会这次没客气直接否决是为了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简单来说记住这点就行:公开招标里如果有两家及以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绝对不能参与同一个标段或同一个没划分标段的项目投标。只要违反了这条规定,那这些投标就全没效了,评委会是有权当场按法规把它们给否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