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在劳模待遇兑现、服务管理衔接、困难帮扶精准度等方面仍存在短板:有的单位激励政策与贡献匹配不够,劳模荣誉与薪酬、岗位价值联动不足;有的劳模在退休后或遭遇疾病、意外时保障渠道分散;在流动就业、企业改制破产等情况下,服务管理责任边界也容易出现“真空”。
在此背景下,内蒙古多部门协同出台《办法》,意在以制度化手段补齐服务管理体系短板,让劳模荣誉既“有分量”也“有保障”。
从原因看,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劳模群体在岗位流动、劳动关系变动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亟需更清晰的政策托底;另一方面,激励机制若停留在表彰层面,难以持续释放“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需要把创新创效、带徒育人等贡献更好纳入评价与回报体系;此外,人口老龄化趋势下,部分劳模在养老、医疗、生活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更具长期性,推动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待遇和帮扶安排势在必行。
《办法》带来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待遇激励的“可量化、可落实”。
在机关事业单位方面,对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分别明确工资档次或薪级的提升标准,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操作性与一致性;在非机关事业单位方面,提出参照相应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或薪酬待遇,并强调企业要将劳模在创新、带徒、创效等方面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岗位价值与薪酬挂钩。
这一设计有助于把“荣誉激励”转化为“制度激励”,强化多劳者多得、贡献者多得的导向。
其次体现在保障体系的“全链条覆盖”。
《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每人每月500元、自治区劳模每人每月300元;对因收入偏低、无固定收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劳模发放困难补助金。
同时,对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劳模,提出当地政府在安置职工再就业时应优先安排;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提出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这些举措将“激励—兜底—救助—安置”贯通起来,有助于提升劳模群体获得感与安全感,也有利于稳定产业工人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
再者体现在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与可持续”。
《办法》提出服务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劳模所在单位和地方工会协助自治区总工会开展工作,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学习培训、考察交流、技能提升等方面提供支持,建设劳模荣誉、技能、创新工作室,支持劳模参与志愿服务、宣讲、助企行等活动。
通过把劳模从“个体荣誉”引导到“社会示范”,有利于把先进经验转化为可复制的管理方法和技能成果,带动更多劳动者成长成才。
针对政策落地,《办法》在对策层面也释放出明确导向:一是以用人单位为关键责任主体,强调原则上不得随意辞退劳模,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稳定环境;二是以工会组织为服务枢纽,依托产业工人求学圆梦行动、工匠学院等资源,支持劳模学历提升,拓宽技能提升通道,增强劳模持续创新能力;三是以制度刚性维护政策公信力,明确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触犯法律、违纪受到处分等情形,撤销表彰奖励称号及享有待遇,确保荣誉称号含金量。
从前景看,随着《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劳模服务保障将更趋制度化、精细化。
预计各地将进一步完善劳模信息管理、待遇发放流程和帮扶审核机制,推动资金渠道、项目资源与基层需求精准对接。
更重要的是,政策将对企业绩效分配、技能评价、人才培养形成“引导效应”,促进把创新成果、育人贡献转化为可考核、可奖励的指标体系,推动形成崇尚技能、尊重奉献的社会氛围,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人才支撑和精神动力。
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在完善劳动模范保障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养老保障制度、职业发展支持和权益保护体系,不仅充分肯定了劳动模范的贡献和价值,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树立了尊崇劳动、尊重劳模的鲜明导向。
随着这一办法的正式施行,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和精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