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全国首例明确把流量权益当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侵权纠纷案,给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权益边界定下了规则。案子的原告是广州爱某公司,被告是该公司前公众号编辑赵某。赵某在管公司20个微信公众号时,偷偷在文章里放了别人的公众号链接,还写着“展开继续阅读全文”。用户点进去发现内容差不多,其实是赵某的私人账号发的。 法院觉得,广州爱某公司的公众号已经有了不少关注者,靠发内容吸引阅读和赚广告费,已经让这个公众号变成了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资产。这种以粉丝和流量转化为基础的数字资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的范围。赵某这么做其实是抢了流量。 法院解释说,流量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体现。赵某用技术手段在文章里塞跳转链接,误导用户阅读,破坏了企业公众号正常的赚钱路径。一方面抢走了公司在平台积累的粉丝和流量,让公众号不值钱;另一方面没有经过授权和付钱就转链,让公司该赚的钱没了。赵某违反了保密协议还这么干,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公司对公众号享有的虚拟财产权。最后法院判赵某赔10万块钱。一审判完双方都没上诉,现在判决生效了。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说,保护流量权益在法律上有很多路可以走。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权益,或者按侵权法告对方损害了虚拟财产权,也可以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说自己吃亏了。这次判决从构成要件出发,细化了认定流量劫持的标准,给别的纠纷做了个参照。 随着数字产业发展得深了,像抢流量、偷数据这种新侵权问题越来越复杂。这个判决及时回应了现实需求,也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说得更清楚了。它提醒企业得把内部管管好、协议签好,也叫从业人员守住底线。在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化的路上,这种标杆案子能给大家创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带来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