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万唯公司找广东省版权局申请登记了《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拿到了作品登记号A-00245。这个作品有A、B、C三个版本,A版共有八章97条。同年11月,交建投公司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挂网招标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时,发布的《专用条款》结构跟万唯公司登记的作品几乎一样,抄袭比例高达92.9%。万唯公司一气之下把交建投公司告上法庭,要对方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交建投公司则认为这些条款属于表达思想,不是文学作品,而且招标文件具有普适性,大家都能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条款主要是书面化权利义务关系,留给作者发挥的空间很小。如果这类微调也能享有著作权,那会变成公共表达方式的垄断。法院还对比了万唯公司的作品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发现前者只是后者的删减和增补。海外建设公司也说了他们的文本来源合法。最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判交建投公司赔偿万唯公司5万元并删除侵权内容。不过这个判决后来被广州中院二审撤销了。终审认定万唯公司提交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不受保护。这个案例被列入“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提醒相关机构在提供标准化文本时得投入更多创造性劳动和投标人、招标人引用条款时要查清楚权利来源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模糊情况时要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