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金宝透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发生在沭阳县法院。2022年8月,石某登记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万福购物中心”,将这个店铺挂到了某超市里运营。接下来的两年间,石某和经营者王某达成了供货协议。王某每次都会按时把鸡米花、手抓饼等食品送到万福购物中心,而每次送货都有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时间来到了2024年1月到10月,王某一共给万福购物中心供应了1.72万元的货物。到了2024年12月,万福购物中心改名为家乐购物中心,并且把经营权转移给了蒋某。两人还签了协议,约定石某在经营期间欠下的货款由他自己负责。可是当王某拿着账单上门找石某和蒋某要钱时,他们都拒绝付款。无奈之下,王某把这事闹到了法院。王某认为家乐购物中心和蒋某既然接手了这个店铺,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家乐购物中心和蒋某却辩称他们对这笔欠款毫不知情,并且已经和石某达成协议由他负责这笔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这次事件中法院判定万福购物中心欠下的货款是石某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石某作为原经营者应该把货款给给王某还清。蒋某和家乐购物中心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加入债务责任,所以王某也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石某支付给王某货款1.72万元。这件案子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资格确认。这意味着一旦经营者发生变更,之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原经营者负责处理。如果原经营者以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的话,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样的案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店铺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时一定要注意处理好债务问题。最好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为这个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