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法院审理的案件里,保安李某帮司机王某停车,后来双方车剐蹭了,王某起诉物业,说没尽到保障义务。法院最终认定,这是个好意施惠的事儿,保安指路的行为不是合同里必须要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不用担责。案件发生的过程是,王某开新车回家倒车入库,因为技术不行就找保安帮忙。指挥了十分钟后还是蹭上了旁边的车,交警判他全责。修车花了五千多,王某就把物业公司告了。 厦门法院的判决给了个明确说法:王某的诉求全驳回了。原因是保安指挥停车属于无偿帮忙、没有约束的好意行为。证据显示保安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再说操作方向盘的是王某自己,法律上有个“方向盘原则”,开车的人得自己负责。 什么是好意施惠呢?简单说就是不求回报、自愿做的好事。比如小区里帮忙拎包、看娃或者指路都是好意施惠;买保险、系安全带这些才是法律上的安全保障措施。立法者把这个写进民法典是为了让做好事的人不用怕被反咬一口。 法官在判决里还特意提到,如果把所有指路行为都归到物业的责任里去,下次就没人敢伸手帮忙了。毕竟指挥倒车可能有连带责任风险的时候,保安最好的选择就是沉默。法律通过“好意施惠”条款告诉大家善意行为受保护、利他之心不背锅。只有施惠者不怕担责社会才会更温暖,受助者懂感恩规则才真正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