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个案子,把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给坐实了,也明确了企业发钱的规章制度必须走民主程序。原告吴某是2019年进的那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做市场总监。2022年1月,他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干完了2021年的活儿,可在1月14日提离职、1月24日办完手续离开公司的时候,公司却以他已经提过辞职为由,没把他算进2021年的考核名单,也没给他发那4万元的奖金。公司在2021年年底的时候本来发过考核通知的,但吴某觉得这太不公平了,先是没打赢劳动仲裁,后来就把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官王静审理后发现,公司之前在年初发的邮件里有规定:“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和奖金分配”。吴某当时是全年都在岗干活儿的,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工作不达标,也没提供其他人是怎么考核发钱的情况来作对比。这案子争的主要是:员工做完一年工作退休离职了,公司能不能因为他走了就单方面把他的年终奖给扣了?法院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发不发不能光看离职了没。 再说企业的规矩效力的问题。法院觉得老板定规矩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时候得走民主程序,得跟工会商量。但这家公司的规定是在内部邮件里单方面发出来的,没跟吴某商量过也没证据证明走了民主程序。所以这规定对他是没约束力的。 至于企业有多大的自主权?法院认可老板有权定怎么发奖金,但不能乱来。这个案子里吴某是到了年纪依法退休的,走的时候还没到奖金发下来的时候。公司就因为他要走就默认为不发奖金了,这就是剥夺了他拿自己应得报酬的权利。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按吴某2020年拿过的4万元标准给他补发2021年的年终奖。公司不服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王静法官说判这个案子不是要否定公司发奖金的权利,而是矫正他们不合理的行为。她指出劳动者依法退休是权利不能成为不拿钱的理由。像这种已经干完一整年活儿的员工老板得好好考核才给钱。 这个案子给那些快退休的人提供了一个例子。它提醒用人单位追求效率的时候要守法和公平;任何想通过不合理规定克扣工资的行为法律都不支持。 未来随着法律完善和司法实践深化,劳动关系环境会越来越规范公平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