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有规范中,存“任务已结束却仍留在法条库”“与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全匹配”“程序性文件因特定届次工作结束而实际失效”等情况,容易造成适用依据不清、检索成本增加,影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律体系健全,及时清理不再适应实践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 原因:一是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届次任务具有阶段性。一些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表决办法等文件,依附于特定届次会议和组织架构安排——任务完成后已不再适用——若仍列入现行有效目录,容易引发误解。二是改革发展带来制度更新。部分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初期起到过作用的授权性决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企业制度性法律,与当前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资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再契合,继续施行难以符合更深化改革需要。三是法治体系更趋成熟,对应的领域已有更系统、稳定、可操作的上位法或配套制度承接,具备有序退出条件。 影响:此次会议决定批准法律清理报告,并宣告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失效,传递出三点明确信号。其一,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通过集中清理,将“名义有效、实际不用”的规范有序移出制度体系,有助于形成边界清晰、层级分明、便于检索和适用的规范体系。其二,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对不适应新阶段的制度安排及时调整,有利于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国资国企改革深化等提供更匹配的法治支撑。其三,兼顾预期稳定与规则连续。决定明确,在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决定原有效期限内,依据其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该过渡安排避免“规则突然断档”,也尽量不冲击既有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管理秩序,体现对程序衔接与实际稳定的统筹考虑。 对策:在清理成果落地过程中,还需在执行层面把三项工作做细做实。第一,强化目录管理和公开提示。对宣告失效事项及其替代依据、承接制度进行系统标注,便于各级国家机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准确把握适用边界。第二,推进配套制度衔接。对涉及改革转型的领域,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完善具体规则,避免制度供给出现空档,防止“旧规退出、新规未立”带来治理盲区。第三,加强普法释法和业务培训。对与履职程序、选举任免、表决议事等相关事项,面向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新的规范依据和操作要求,提升依法办事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法律清理将更加常态化、机制化。随着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制度供给与制度“体检”需要同步推进:一上,通过立改废释纂协同发力,持续提升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通过动态清理减少规范冲突与重复,提高法治资源配置效率。此次宣告失效并设置过渡安排,既尊重相关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作用,也体现制度及时更新的能力,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
制度的生命力既在执行,也在适应变化;让一批完成使命或不再适用的规范有序退出,既有助于维护法治统一,也能保障改革推进的连续性。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治理,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更可靠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