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试用期制度的规矩必须理清楚,好让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守规矩,既能保障咱干活的人权益不受损,又让老板能安心用人。现在有些老板对试用期认识迷糊,做事也不够正规,得靠法律和监督来给他们把把脉、纠偏正方向。 第一就是试用期的设定,法律给划了条红线,不让老板随意乱用权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把这个规定得清清楚楚:合同不满三个月的,或者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压根儿就不能搞试用期。合同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多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最多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最多六个月。特别要注意,同一家公司和同一个员工,一辈子只能签一回试用期协议。哪怕岗位换了或者合同续了,老板也不能再拿试用期当借口来考察人。 还有那个非全日制用工的活儿,也不能约定试用期。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试用期没完没了地拖,或者是反复用同一个人去试岗,免得大家老是悬着心过日子。 第二说的是试用期里拿多少钱。这一块也是法律盯得紧的地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定了规矩: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两个数:一是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劳动合同里约定工资的80%。而且这两个80%还得比当地政府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或者一样。这就是“双重保底”,确保咱们在试用期拿到的钱既和干的活匹配,又能养活自己。 第三是签合同的事。法律说从一开始干活就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光嘴巴说说不行,必须得有纸面上的合同。哪怕当时没签好也得赶紧补上。如果拖到一个月还没签合同的话,老板每个月得给双倍的工资赔偿。 还有个关键的地方是试用期得包含在正式合同里去。如果只写个试用期的协议不算数,那个所谓的试用期间直接就当正式合同算。这样一来就堵死了那些想用“试用合同”来躲掉责任的门路。 第四是看谁能炒谁鱿鱼的问题。法律对双方的要求不一样。咱干活的人如果想走人,提前三天告诉老板就行了;但老板要辞退人就难多了,除非真有那种严重违规或者干不好活的情况才行。就算是按这些条款开人也得把理由说清楚。这就是给老板上了一道锁,不让他们随便挑人毛病就把人给辞了。 最后是能不能赔违约金的事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说了除了培训或保密协议外别的情况都不能让咱掏钱赔。所以只要不是因为违反了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这些规定辞职的话,就不用给老板交一分钱违约金。这就把路给咱们劳动者留宽了点,免得被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给绑住了手脚。 总而言之把试用期的规矩立清楚很重要。法律法规就像一把尺子给咱们量量长短。这不仅是为了让老板好招人用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更是为了保住咱们刚上班的这些人基本的生存权益不受侵害。大家平时得多看看这些法律条文提高一下警惕;各单位也得把法律当回事别再乱搞;职能部门还得加强宣传监督工作多跑跑腿帮忙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把就业环境弄得越来越好;让大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更安心地干活;给咱们的社会经济发展铺好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