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

2025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与工伤致残赔付相关的劳动纠纷。这个纠纷起因于廖女士在2023年3月被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雇佣,负责操作一线工作。当时,她已经52岁了,每个月拿5000元的工资养家糊口。同年11月,她在使用压机时发生了意外,导致左前臂被机器压伤并最终需要截肢。因为公司给她的补偿款有限,并且她也没有工伤保险,廖女士非常担心未来的生活保障。最终在2024年1月,廖女士被武进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于6月被鉴定为伤残五级。 这个案件揭示出一个深刻的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后,能否获得相应赔偿?尽管一审法院裁定廖女士应享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但一审判决还是没有满足她关于长期生活保障的诉求。她的主要赔偿请求为一次性赔偿金128万元,而一审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她1.7万元医疗费和12.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她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她要求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 因为对于这个结果感到难以接受,廖女士选择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二审法庭没有继续沿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而是注重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法官认为廖女士应该得到基本权益,不能因为年龄原因剥夺她的保障。并且,如果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她可能获得60余万元赔偿;而在工伤赔偿路径下,如果不支持伤残津贴则赔偿额仅10余万元。 经过审议后常州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决项,并改判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这个决定给廖女士提供了一份基本生活保障。法官表示这样判决既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从社会角度看,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超龄劳动者的一次坚实司法支持。高国梁副教授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现象越来越普遍,司法机关应该重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来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