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暴力抗法咬伤辅警 终审维持妨害公务罪六个月刑期 ### 新闻关键词: 妨害公务、暴力抗法、袭警、司法审判、执法规范、法治教育 ### 新闻概要: 广东省清远市一男子因交通纠纷拒不配合执法,在派出所询问期间暴力破坏公物并咬伤辅警,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其妨害公务罪名成立。该案全程录音录像证实执法规范,终审判决彰显司法对暴力抗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基层执法权威提供典型案例支撑。 ### 正文报道: 2023年7月24日下午,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发生一起因交通纠纷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王某因怀疑摩托车被撞与陈某发生争执,经交警现场勘查确认无碰撞痕迹后,反而暴露其伪造号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车辆过程中,王某不仅宣称"认识领导"试图施加压力,更在传唤至派出所后出现极端对抗行为。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显现三个关键事实节点:其一,王某在候审期间自行挣脱约束装置,连续踢踹询问室铁闸门;其二,在辅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其咬伤执法人员造成轻微伤;其三,执法记录显示公安机关全程遵循法定程序,无任何违规操作。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确凿证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后于2025年12月23日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暴露出个别群众法治观念薄弱的问题。王某从普通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的行为轨迹具有典型性:先是企图通过"关系说辞"干扰执法,继而采取肢体对抗,最终因暴力袭警触碰法律红线。司法机关特别指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清晰显示执法人员规范履职,有效杜绝了事实认定争议。 从社会治理视角看,此案具有多重警示意义。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2023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执法过程全程留痕。本案中,完备的视听资料既保护了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关键证据链。统计显示,2025年全国妨害公务案件同比下降12%,但基层执法中言语威胁、肢体对抗等现象仍需持续治理。 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严格遵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量刑综合考虑了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终审裁定书详细回应了上诉理由,通过证据比对、证人证言复核等程序,强化了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理,对维护基层执法秩序、塑造全民守法氛围具有示范效应。 ### 结语: 该案从街头纠纷到法庭终审的完整闭环,折射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微观实践。当执法记录仪成为标准配置,当每起案件都要经得起"镜头考验",这既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每个个体都需明白:表达诉求有边界,维护权益讲规则,任何试图以暴力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再次警示公众在公安机关依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配合调查,任何对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拒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事件发生于2023年7月24日,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

王某因怀疑自己的摩托车被他人轿车撞倒,与对方陈某发生口角纠纷。

双方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先后到达现场。

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双方车辆不存在碰撞痕迹,同时发现王某存在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及未取得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暂扣其摩托车。

关键转折发生在王某不认可交警勘查结果之后。

面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王某非但不予配合,反而执意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扬言自己认识某领导,企图通过关系施压来改变执法结果。

这种态度最终导致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派出所办案区,王某的抗拒行为进一步升级。

被安排在询问室等候期间,他自行解开询问椅的束缚装置,随后起身用脚连续踢踹询问室的铁闸门。

办案区辅警在请示领导后进入询问室,试图将王某重新控制在询问椅上。

正是在这个约束过程中,王某咬伤了其中一名辅警的左上臂。

经医学鉴定,该伤情被认定为轻微伤。

从执法程序的规范性看,公安机关在本案处置中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

据二审法院查证,公安机关在处置王某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时,依法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执法过程完全透明。

法院审理认为,出警民警和辅警的执法过程并未发现任何不当或违法行为,也未看出王某有伤情,而且多名出警人员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没有对王某实施暴力。

这充分说明,本案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完全合法、规范的。

2025年10月2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12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的维持,进一步确认了王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王某的行为路径清晰地反映了一个人从质疑执法到抗拒执法再到暴力抗拒的升级过程。

其中,"认识某领导"的扬言尤其值得关注,这反映了某些人仍然存在的特权思想和对法治精神的误解。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任何身份或关系都不能成为拒绝配合的理由。

同时,对执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抗拒,包括踢踹、咬伤等行为,都构成了对公务活动的妨害,必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权力执行的保护。

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拒,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战。

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能够有效维护执法秩序,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

对执法活动的尊重,本质是对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的守护。

个体在纠纷中有表达诉求的权利,但权利的边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越是情绪激烈、分歧尖锐,越需要回到程序与证据之中。

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理性方式解决争议,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身长远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