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再次警示公众在公安机关依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配合调查,任何对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拒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事件发生于2023年7月24日,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
王某因怀疑自己的摩托车被他人轿车撞倒,与对方陈某发生口角纠纷。
双方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先后到达现场。
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双方车辆不存在碰撞痕迹,同时发现王某存在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及未取得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暂扣其摩托车。
关键转折发生在王某不认可交警勘查结果之后。
面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王某非但不予配合,反而执意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扬言自己认识某领导,企图通过关系施压来改变执法结果。
这种态度最终导致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派出所办案区,王某的抗拒行为进一步升级。
被安排在询问室等候期间,他自行解开询问椅的束缚装置,随后起身用脚连续踢踹询问室的铁闸门。
办案区辅警在请示领导后进入询问室,试图将王某重新控制在询问椅上。
正是在这个约束过程中,王某咬伤了其中一名辅警的左上臂。
经医学鉴定,该伤情被认定为轻微伤。
从执法程序的规范性看,公安机关在本案处置中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
据二审法院查证,公安机关在处置王某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时,依法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执法过程完全透明。
法院审理认为,出警民警和辅警的执法过程并未发现任何不当或违法行为,也未看出王某有伤情,而且多名出警人员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没有对王某实施暴力。
这充分说明,本案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完全合法、规范的。
2025年10月2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12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的维持,进一步确认了王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王某的行为路径清晰地反映了一个人从质疑执法到抗拒执法再到暴力抗拒的升级过程。
其中,"认识某领导"的扬言尤其值得关注,这反映了某些人仍然存在的特权思想和对法治精神的误解。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任何身份或关系都不能成为拒绝配合的理由。
同时,对执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抗拒,包括踢踹、咬伤等行为,都构成了对公务活动的妨害,必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权力执行的保护。
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拒,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战。
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能够有效维护执法秩序,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
对执法活动的尊重,本质是对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的守护。
个体在纠纷中有表达诉求的权利,但权利的边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越是情绪激烈、分歧尖锐,越需要回到程序与证据之中。
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理性方式解决争议,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身长远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