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有经营者反映,在商业街区租赁摊位经营,合同到期退场后,押金返还遇到阻力;李先生称,其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签订《二七路小吃街美食亭使用管理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3个月。合同期满后他选择退场,并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但对方以“必须经营满6个月才退押金”为由拒绝。押金是否应退、应以何为准,成为争议焦点。 原因—— 受访的“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锦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丽娅认为,押金返还应首先回到合同文本及实际履行情况核查。根据合同约定:如承租方未按约支付使用费,已交保证金及押金可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经营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未发生消费者因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索赔要求,且承租方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应无息返还。 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的情况下,如不存在逾期支付使用费、水电费,也未发生食品安全索赔等合同列明的扣减或不退条件,押金即具备返还的合同依据。押金本质是履约担保,用于保障按时缴费、规范使用租赁物并履行经营义务;当担保目的已经实现,继续扣留缺乏合理性。 争议的另一关键在于“口头告知”与“书面约定”的界限。对方主张“需经营满6个月方可退押金”,并称签约前已口头提示。杨丽娅指出,民事法律关系强调意思自治与合意一致,条款要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通常应写入合同,或至少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条款达成一致。若无法证明承租方明确知悉并同意“满6个月”这个条件,该条件难以作为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内容。 此外,对方援引合同第十三条“变更和解除”中关于“因特殊原因提前退出需经营满6个月、提前30天书面申请并协商”的约定。杨丽娅分析称,应区分“提前退出”和“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在合同期限明确为3个月并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经营者不续约属于合同到期后的选择,并非履行中途的变更或解除;且根据合同附件合作条件及续签条款,期满后继续使用需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因此期满退场不应被等同为“提前退出”。 影响—— 押金退还纠纷表面是经营者与管理方之间的民事争议,背后反映出部分商业街区招商运营中条款不够透明、规则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对经营者而言,押金长期被扣会加重现金流压力,影响后续经营安排;对运营管理方而言,以“内部规则”或“口头提示”替代合同约定,容易引发投诉与诉讼,损害市场信任,进而影响街区营商环境与口碑。 从市场秩序角度看,押金作为常见履约保障工具,若被用作限制退出或变相强制续约的手段,将偏离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导向。依法依约处理押金返还,是稳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环节。 对策—— 一是坚持“以合同为准、以履行为据”。押金是否返还应以书面合同条款、付款凭证、对账记录以及是否发生索赔或损失为依据,管理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结算与退还。 二是提升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对“退场条件”“食品安全追溯期”“设施损耗认定标准”“水电结算方式”等易起争议的内容,应以清晰条款写明,避免模糊表述和事后解释。 三是对“口头承诺”做好留痕与确认。确需补充口径的,应通过补充协议、签收确认、公告告知并签字等方式形成证据,避免产生“各说各话”。 四是畅通纠纷化解渠道。街区运营方可建立统一受理、限时答复、第三方调解等机制;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投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前景—— 随着夜间经济、特色街区与小微经营场景不断拓展,摊位租赁、联营管理等合同关系更加普遍。对各方而言,提升契约意识、增强规则透明度、保持执行口径一致,是降低摩擦成本、稳定经营预期的关键。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全面履行、自愿原则等规定,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框架: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约履行义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与退出,应回归自愿与诚信。
诚信履约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清晰的合同条款是预防纠纷的关键。本案提示,无论出租方还是承租人,都应严格依照书面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出租方不能以口头说法或单方解释突破书面条款,更不能以承租人不续约为由扣留押金。同时,承租人在签约前应仔细审阅条款,对关键条件作出书面确认,降低后续争议风险。只有双方共同守住法律与诚信底线,才能形成规范有序、合作共赢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