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中旬,多部人工智能短剧因未经授权使用演员肖像陷入侵权风波。
据了解,数部短剧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具有演员肖战面部特征的角色形象,部分作品甚至直接复制其影视作品中的服装造型。
事件曝光后,涉事短剧采取下架、打码或更换面容等不同处理方式,但多数未彻底清除侵权内容。
此前,演员罗云熙、成毅等也遭遇类似情况,相关方面已启动维权程序。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对此作出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不再以营利为前提即可能构成侵权。
只要生成形象能被普通观众辨认为演员本人,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呈现,通常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若涉及负面角色设定,还可能同时侵害名誉权。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平台对此类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和标识责任。
仅采取打码、隐藏等消极措施而不彻底下架,显然未履行法定义务。
这类侵权事件频发背后,暴露出多重深层问题。
首先是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试图借助明星热度获取流量,以侵权捷径替代内容创新。
其次是行业规范尚未建立,新兴技术应用缺乏明确边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监管责任,对明显可识别的侵权内容采取放任态度。
这种乱象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演员群体而言,肖像权等合法权益遭受直接侵害。
对普通公众而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尚且难以避免肖像被盗用,普通人的面容、声音、影像是否也会被随意滥用,成为普遍的安全焦虑。
对行业发展而言,投机取巧的做法正在扭曲人工智能短剧的生态,使整个领域陷入蹭流量、博眼球的畸形发展轨道,扼杀了技术本应具备的创作价值。
人工智能短剧作为数字时代新兴内容形态,本身具有积极的发展潜力。
其制作成本相对较低、创作效率较高,能够实现传统影视难以完成的创意构想,为内容行业注入新的活力。
无论是奇幻题材、趣味情节,还是小众主题的探索,都能借助技术快速实现。
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有望使其成为丰富文化娱乐市场的新载体。
然而,技术的便利性不应成为侵权的借口。
平台作为内容分发与传播的主体,从上传、审核到上线展示各环节均具备管理能力,面对明显可识别的明星肖像和高度相似的角色形象,理应主动履行预审核义务。
建立人脸识别、内容筛查、快速下架等监管机制,而非等到侵权事实发生、引发舆论争议后才被动应对,是平台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人工智能短剧发展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应用边界和平台责任。
平台企业需强化内容审核机制,建立侵权内容识别和处置流程。
从业者应树立正确的创作理念,将精力投入内容创新而非投机取巧。
行业协会可制定自律规范,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环境。
当技术迭代与法律保护之间出现"时差",新兴产业往往面临成长阵痛。
AI短剧的侵权现象本质上是技术伦理缺位的缩影,既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创新价值,也不可放任野蛮生长。
唯有构建起"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平台监管—司法救济"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方能让新技术真正成为文化创新的助推器而非侵权温床。
这既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验,更是对数字时代法治智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