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业态下传销形态更隐蔽,分界线亟须明确 近年来,一些打着“平台招商”“会员制消费”“社群团购”“数字资产”等旗号的经营活动,借助互联网快速扩散,表面披着“推广”“分享”的外衣,实质上却可能落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层级返利”的传销套路;对监管部门而言,既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借名目牟利;也要避免把正常经营和创新模式简单贴上“传销”标签。因此,准确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是规范执法司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前提。 原因——“有无真实商品”背后指向的是经营目的与收益结构 从制度设计看,我国对传销行为实行行政规制与刑法规制并行:行政法规侧重纠治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性传销,刑法侧重打击以发展人员为核心、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犯罪。实践中,关键差异不于表面是否“有货”,而在于“商品是否真实”“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企业盈利是否主要来自商品价值”。 一类情形中,企业确有商品或服务,会员缴费后能够获得相应交付,收益虽然与团队规模、推荐关系挂钩,但企业利润主要仍来自商品销售,传销在其中更像是一种违法的营销工具。另一类情形中,商品只是幌子甚至并不存在,“产品”常被概念化、虚拟化包装,参与者获利主要依赖不断拉新、层级返利和资金转移,一旦新增人员停止,资金链就会断裂,呈现明显的金字塔特征,社会危害更大,也更符合刑法打击的对象。 影响——同样“拉人头”,性质不同决定处置方式与社会后果 从执法实践看,“拉人头”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有关案例显示:在一些案件中,经营主体销售食品、日化等实物商品,参与者缴费后能够实际提货;奖励制度虽设直推奖、对碰奖等层级激励,但整体仍围绕商品流转展开,监管机关多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及时叫停违法模式、纠正经营秩序。 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参与者即便不购买商品也能获得推荐奖励,奖金、分红、代理提成几乎完全按发展人数计算,缺乏真实交易和合理定价支撑,所谓“收益”本质是会员资金在层级间的转移与分配。这类模式往往伴随高回报承诺、强组织化管理和洗脑式宣传,一旦崩盘易引发群体性财产损失,组织者、领导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差异不仅决定法律后果,也直接影响治理成本:经营性传销主要扰乱公平竞争和消费秩序,治理侧重市场监管与规则纠偏;诈骗型传销则直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治理侧重打击犯罪、追赃挽损与风险处置。 对策——以“商品真实性+经营目的”构建可操作的识别框架 为提高识别与处置的精准度,办案与监管实践普遍强调从“事实链条”而非“宣传话术”入手,围绕两条主线综合判断:一是商品或服务是否真实存在并可交付;二是经营目的与收益来源是否主要来自商品价值而非人员扩张。具体可从以下上把握: 一是看商品是否客观存,能否在市场中独立定价与流通,防止以概念、权限、积分等“空气化项目”冒充产品。 二是看质量与价格是否符合基本市场常识,是否存在明显“高价低值”,或以“包装溢价”掩盖资金盘本质。 三是看是否实际交付,参与者能否取得并正常使用商品,是否长期以“排队发货”“锁仓激活”“升级才能提货”等方式拖延履约。 四是看经营重心是否偏离商品交易,是否把主要精力用于发展下线、培训拉新、制造暴富预期,并以此作为盈利核心。 五是看退出与退货退款机制是否畅通,是否设置苛刻门槛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形成“只进不出”的资金闭环。 上述要素若多数成立,相关行为即便存在层级计酬、收取费用等特征,通常更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依法纠治;反之,如商品虚化、交易缺失、收益高度依赖拉新返利,则应警惕触及刑事红线。 前景——从“事后处置”转向“前端预警”,形成协同治理闭环 面对网络化、跨区域、隐蔽化趋势,传销风险治理需要继续前移:一上,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线索联动,提高对异常资金流、集中投诉、群体性培训聚集等风险信号的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社交平台、直播带货、私域社群等场景的合规提示与巡查,压缩违法模式传播空间。 同时,企业合规建设与行业自律同样关键。对合法直销、会员制营销等模式,应进一步明确边界、强化信息披露与透明规则,防止“返利激励”演变为“以人传人”的风险。对公众而言,应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对“低投入高回报”“躺赚分红”“拉人即可回本”等话术保持警惕,避免在情绪带动下盲目入局。
在市场经济活力持续释放的背景下,厘清传销行为的法律边界具有现实意义;“商品真实性”这把标尺,既为市场主体划定创新发展的安全范围,也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可操作的执法参照。随着经济形态日益多元,如何在不压制商业创新的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仍需立法、执法、司法持续完善衔接与实践探索,推动市场活力与秩序维护之间形成更稳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