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该案涉及用人单位调岗权的行使边界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对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事件回溯显示,郭某自2018年10月入职A服装公司,担任广州分店柜台销售岗位。
2024年3月,广州分店所在商场向商户发出撤场通知。
公司随即向郭某下达调岗通知,要求其调往佛山分店继续从事销售工作。
郭某以在佛山无居住地、无法通勤为由拒绝调岗,并提出在广州其他分店安排岗位的诉求。
然而,公司未与郭某进一步协商,仅在十日内即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是否合法。
A服装公司辩称,因广州分店撤柜,原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已无法履行,调岗至佛山是业务需要。
但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排班表仅能证明其在广州各门店的排班情况,无法证明在广州区域内完全没有其他可提供的岗位,特别是非销售岗位的可能性。
这成为推翻公司主张的关键证据缺陷。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以协商一致为前提。
在本案中,A服装公司在未与郭某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核实其实际生活困难,亦未提供替代方案,直接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约,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确认郭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10月6日至2024年4月3日,判决A服装公司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人士指出,该案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在行使调岗权时存在的认识误区。
用人单位虽然在生产经营必要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调岗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首先,调岗必须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需要,而非单纯的管理便利。
其次,调岗的范围应当合理,不能任意扩大。
特别是涉及跨市调岗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圈层和通勤成本,需要更加谨慎。
再次,调岗前的协商程序至关重要,企业应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了解其实际困难,并主动提供替代方案。
只有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才能有效实施调岗。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本案判决强调了"协商一致"原则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理,不能由单方面意愿决定。
当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调岗安排时,企业应当认真对待,而非简单地以"不服从"为借口解除合同。
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激化劳动关系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企业的举证不足也是败诉的重要原因。
公司仅以排班表证明广州范围内无其他岗位,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不存在其他岗位机会。
这提醒企业,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工档案和岗位信息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充分举证。
对于劳动者而言,法院的判决也提示了维权的重要性。
当面临不合理调岗时,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包括书面拒绝、保存证据、申请仲裁等。
本案中郭某的《调岗异议书》成为关键证据,充分反映了其拒绝调岗的明确态度,为后续仲裁和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案再次印证,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并非单向管理,而是契约双方的动态平衡。
企业行使管理权时需恪守法律红线,劳动者亦应增强证据意识。
唯有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协商文化,方能实现用工稳定与社会公平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