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三的案子里,当主要的罪犯还没被抓到,能不能直接把已经被抓到的那个人说成是从犯呢?咱们平时在判案的时候,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其实,要想在一帮坏人里分清谁是主谁是次,就得看他们在整个坏事儿里到底干了啥、起了多大作用。如果现在手头的证据没法证明张三是头儿,甚至连他是不是头儿都不能确定,那按照规矩,就只能先把他当成从犯来看待,对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了。大部分法官处理这种事儿的时候,也就是用张三在这一团乱麻里到底出了多少力来衡量,要是证据能说明白他干的是帮着递个包、卖个货这种打下手的活儿,那肯定就得按从犯判。这也是刑法里讲究的“谁犯罪就该受罚多少”的精神,是为了保障好人的人权必须要做的事儿。拿毒品案子来说吧,有个法院的文件里说得很清楚:如果还有几个人没抓到,如果能证明张三是伙同别人一起干的,或者能分清楚他是头儿还是帮手的话,那就得按规矩办事。就算其他的同伙没到案,只要有证据表明张三在中间起的是个次要或者帮忙的作用,也不能因为其他几个人跑了就把他当大头目给罚了。 不过这里面还有个问题挺有意思:要是手头连点证据都没有(或者证据不够充分),没法说明白张三是大头目,那能不能就直接把他定成从犯呢?那个文件里只说了确确实实有证据证明是从犯的情况,对于这种没证据表明他是头目的咋处理,倒是没怎么细说。这两者其实不能完全画等号。所谓的“没证据证明是头目的”,意思就是手里的证据有点模棱两可,没法百分之百确定张三到底是头目还是跟班儿。 我觉得吧,在这种分不清到底谁是头目的共同犯罪里,也应该把没证据证明是头目的人定为从犯。主要有这么两条理由:第一是刑法得讲究客气点(谦抑性),要是事实搞不清了,只能往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去理解;第二是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有罪得是检察院的事儿,嫌疑人自己没义务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如果检察院拿不出证据说明张三是头目的话,那就只能认他是个帮凶。 就拿张三的例子来说吧,他被认定是贩卖毒品时的那个联系人,上面的老板和下面的买家都没抓到。这时候虽说不能完全排除张三可能是在下面买了毒品藏在自己家里(这样可能就是主犯),但也不能因为这就一口咬定这堆毒品全是他的。咱们只能站在维护好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他是个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