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应用不断拓展,涉及的风险也随之上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诽谤案件,揭示了不法分子如何借助新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网络生态。案件事实明确。被告人王某甲于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间,使用AI软件的深度合成技术,将被害人于某等多人的人脸信息与不雅图片拼接,并编造涉及性交易的虚假内容,多次境外网站以公开发帖方式散布。2025年1月5日,王某甲将合成的裸照及他人证件图片发送给王某乙,并捏造与被害人存在性交易的不实信息。王某乙称要将相关内容转发至被害人工作微信群时,王某甲既未澄清其虚假,也未加以有效阻止,反而删除了对方微信联系方式。随后,虚假信息被转发至工作群,引发大量讨论,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个人形象、工作声誉和生活质量。 这类违法行为之所以多发,关键在于不法分子滥用新技术、挑战法律底线。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隐蔽性和迷惑性,公众不易辨别合成内容真伪;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虚假信息一旦扩散,影响往往超过传统诽谤手段。少数人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将其作为实施网络犯罪的工具,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 案件危害不止于名誉受损。被害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工作与生活也因此承受压力;更深层的影响在于,这类行为削弱网络空间的信任基础,扰乱信息秩序,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当虚假内容可以低门槛制造并快速传播,信息环境更易被噪音与谣言裹挟,公众判断也更容易被误导。 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传递出清晰信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表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诽谤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借助新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态度与力度,具有警示意义。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网络生态治理需要合力推进。一上,应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利用新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范并依法严惩。另一方面,技术企业应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与风控,完善内容审核与安全机制,降低被滥用风险。同时,公众也应提升媒介素养,增强辨识能力,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当前,网络强国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该背景下,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参与。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持续演进,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与社会共识也应同步完善。只有在法治约束、技术治理与公众自律共同作用下,才能更有效遏制技术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生态健康发展。
当技术这把“双刃剑”触及法治边界,此案判决如同一座界碑:创新不能越过法律红线,自由必须以责任为前提。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唯有坚持科技向善与法治护航相互支撑,才能构建清朗有序的数字文明生态。这既是本案的启示,也是一道需要持续回答的治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