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天价彩礼”与婚姻关系的法律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放出消息,这次把五件跟彩礼有关的纠纷典型案例给大家看。这是为了让这种案子在审理的时候有个统一标准,特别是想把“天价彩礼”、婚姻关系短暂这些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给解决掉。这次放出来的案子里,贵州省法院审理的两个特别典型,入选进来了。它们从不同方面把彩礼纠纷里的法律界限给搞清楚了,也让大家看到了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是怎么干的。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了,这种纠纷变得五花八门、复杂难懂。有些纠纷是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和为了结婚给的彩礼混在一起,分不清性质;有些是结婚了没多久就分手了,还涉及到返还大额彩礼的问题。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放案例出来就是为了提炼裁判规则,让全国法院判断标准统一起来。 咱们先说说第一个案子: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这两个人恋爱同居后分手了,男方让女方退给他同居期间的转账。这些转账里有些金额比较特殊,比如“520”、“1314”之类的。男方说这些都是彩礼。法院仔细看了一下觉得这两个人在同居期间有经济往来和共同消费的情况。这些特殊金额更像是表达感情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或者是普通的赠送行为。结合他们当时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就判定这些钱主要是用来维系恋爱关系期间的共同开销或者表达感情用的。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怎么界定彩礼和恋爱、同居期间普通经济往来的法律界限。最高法说要是小额转账或者消费是为了表达情谊或者共同生活用的话,那就不算彩礼。这样就能不过度干预正常的恋爱自由和经济往来了,引导大家理性、健康地去交往。 再说说第二个案子: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这两个人认识时间不长就领证结婚了。男方在结婚当天给了女方20万元彩礼。但是婚后才过了十来天女方便离开了家说没有感情基础要求离婚。 法院觉得他们虽然领了证但真正的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感情稳固和长期共同生活上才对啊!这个案子里两个人从认识到结婚时间太短了,婚后也没怎么在一起生活,而且一方还明确说不想再继续下去了。这样的话就说明他们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还有稳定的家庭生活。这就意味着给彩礼想建立长期稳定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本就没实现。考虑到彩礼金额大还没用来共同生活呢,法院最后判决准予离婚还支持男方要回20万元彩礼的要求。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领证这个形式不代表就能满足给彩礼的目的!司法实践要看看实质内容怎么样。特别是有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如果认识时间短、“闪婚”后马上分居、没有实际在一起生活的话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接收彩礼的一方就必须把钱还回去!这一判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借婚姻索取财物、没有诚意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彩礼问题不仅仅是个人权益问题更关系到社会风气还有公序良俗!这次放出来的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告诉大家处理这种纠纷的思路和标准!它告诉大家婚姻要以真挚感情为基础,给彩礼也要自愿适度才行!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活动引导大家改掉陋习树立文明简约健康的婚恋观家庭观。 贵州省入选的这两个案例从“什么是彩礼”的正面界定和“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的反面厘清两个方面给我们展示了怎么处理这种纠纷!它们不仅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子提供了借鉴范本还为社会公众规范婚嫁行为提供了法律预期和指引!这体现了最高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移风易俗的担当!对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促进家庭和谐稳定都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