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法院审理了一个家政服务纠纷案件,案子主要讲清楚了大家的责任。现在社会上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很多家庭都通过市场雇人来照顾老人。不过,这样的服务如果出了问题,责任怎么分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判决给出了个很好的例子。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5月,李某甲因为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妈妈朱某,就通过A家政公司请了丁某来帮忙。合同里规定了丁某要和老人分开睡。当年9月8日晚上,丁某去雇主家取饭时,朱某第一次摔倒了。家人看了看没什么大事,就没送医院。第二天凌晨四点多,朱某又在睡觉的时候从床上掉下来了。丁某发现后赶紧联系了李某甲的亲属,早上五点就把老人送医了。过了一个多月,朱某因为重症肺炎和脓毒性休克去世了。 李某甲觉得这次意外责任很大,就把丁某、A公司和A公司品牌授权方B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损失。他的理由有三个:一是A公司没有中介资质;二是B公司作为加盟商要负责;三是丁某没做好保护和应急措施,导致老人最后去世。 法院仔细审查后认为:这个合同其实是李某甲和丁某直接签的,A公司只是帮着联系一下而已,B公司只是提供合同模板,不是当事人。A公司没有中介资质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合同有效。合同内容都是大家自愿达成的意思,已经履行了。 法院还觉得:雇主当时试工很满意没换人,合同里也没写服务员得有专业护理证或者需要额外培训。所以李某甲说丁某没有上岗能力、A公司没培训好,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最关键的是对丁某的注意义务认定:第一次摔倒是丁某去取饭时候发生的,这是工作必要职责。家属觉得没事没送医。第二次是凌晨睡觉掉下来的。合同里说了分房睡,这样就没法贴身看护了。老人在独立房间里突然摔倒很难预料到。发现后马上联系家属送医处理得挺及时的。 另外医院给出死亡证明说朱某直接死因是肺炎和休克,这是第二次摔倒后一个月才发生的事儿。现有的证据没法证明这两次摔倒跟最后死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丁某按照合同做了该做的事儿没错;A公司作为中介也完成了任务;原告说的损害结果跟被告没什么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司法在处理家政服务这类纠纷时要小心谨慎、讲道理。法官严格按照合同来判断谁对谁错、怎么赔偿,既没让服务方承担不该背的责任,也保障了接受服务家庭的权利。随着养老需求越来越大,家政服务行业必须规范发展才行。这事儿提示大家订合同时要把服务内容、标准、风险分担写清楚;家政公司也要依法规范经营、培训好人员。只有规矩清楚了、预期合理了,才能构建和谐关系、推动居家养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