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压实平台、主播、机构四类主体责任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即时互动、内容带货、场景化消费”等特征迅速壮大,成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和推动数字消费的重要力量。

但伴随行业高速发展,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售后扯皮、主体身份不清、违规选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挤压守法经营者空间,影响平台生态与行业信誉。

两部门联合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制度化方式明确责任边界、完善监管工具,体现了对新业态“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治理导向。

从“问题”看,直播电商链条长、参与者多、交易与内容高度融合,治理难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主体关系复杂,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平台之间责任界面容易模糊,出现“出了问题互相推诿”;二是信息不对称突出,消费者往往难以核验商品来源、经营资质和真实价格,冲动下单后维权成本较高;三是违法违规的隐蔽性与即时性较强,部分违规行为通过话术引导、限时促销、情绪营销等方式实现,取证与处置需要更强的规则支撑和跨部门协作。

从“原因”分析,上述问题既与行业处在快速扩张阶段有关,也与平台治理能力差异、从业门槛参差、服务机构管理缺位等因素叠加有关。

部分平台对入驻主体核验、风险识别、直播间分级分类管理等环节投入不足;个别直播间运营者追求流量与转化,合规审核流于形式;少数营销人员夸大功效、以偏概全,甚至以商业诋毁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些服务机构重招募轻管理,对选品、合作对象资质核验不到位,导致风险在链条中被放大。

《办法》聚焦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体现了“谁经营谁负责、谁组织谁担责、谁获利谁尽责”的监管逻辑。

对平台经营者,《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提出系统要求,覆盖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处置、风险识别与处置、交易信息保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环节。

这意味着平台不再只是技术通道,而是合规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防控的重要关口,需以规则、数据与处置机制形成闭环管理。

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办法》进一步细化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和营销人员身份、实时管理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并明确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服务等禁止性红线。

相关规定有助于把“带货能力”与“合规底线”统一起来,推动行业从“流量竞赛”转向“质量竞争”,也为消费者识别与追责提供更清晰的制度依据。

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与管理,并在商业合作和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核验义务。

服务机构在行业中承担“组织者、连接者”角色,此次将其纳入责任体系,有利于堵住“机构化运作、分散化规避”的漏洞,推动形成更专业、更可追溯的供应链与人才管理体系。

在“影响”层面,《办法》通过明确管辖原则、强化线索移交与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为案件查办与风险处置提供制度支撑;同时提出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并细化行政约谈情形,推动监管从单次处罚向综合治理延伸。

对消费者而言,有助于减少“看得见买不到、买得到退不了”的痛点,提升交易透明度与维权效率;对守法经营者而言,有助于抑制劣币驱逐良币,形成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平台与行业而言,则意味着合规投入将成为长期竞争力的一部分,行业发展将更趋规范、可持续。

在“对策”方面,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身份核验、风险识别、数据留存和违法处置,推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落地;直播间运营者要把合规审核前置,把明码标价、信息公示、互动内容管理等要求内化为日常运营流程;直播营销人员应加强对商品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把关,依法依规开展营销活动;服务机构则需在招募培训、合作审核、选品核验等环节建立可追溯台账与责任链条。

监管部门方面,宜在协同执法、线索共享、典型案例发布和普法宣传等方面持续加力,形成可复制的治理经验。

从“前景”判断,直播电商仍将是数字消费的重要场景,但高质量发展取决于规则执行力与行业自律水平。

《办法》为新业态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框架,预计将推动行业加速分化:合规能力强、供应链透明、售后体系完善的平台与商家将获得更稳定的增长空间;依赖夸大宣传、低质供给与短期套利的模式将面临更高的监管成本与市场淘汰压力。

随着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完善、信用约束逐步强化,直播电商有望在规范中释放更大消费潜力,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品牌建设。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监管样本,《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既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治理智慧,也彰显了守住底线的发展决心。

当"人人可带货"的草莽时代终结,如何在规范市场与激发活力间寻求平衡,将成为下一阶段深化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命题。

这场监管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或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