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某街道办强拆民宅被诉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问题——补偿未落实先拆房,程序与权利保障出现断裂。 据当事人起诉材料及法院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5月,北京某区某街道辖区内两名村民的宅基地房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腾退项目”推进中被强制拆除。两名当事人称,涉案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腾退补偿安置尚未达成协议,也未实际获得补偿。拆除当天,有人员组织设置围挡并使用大型机械作业。事后家属报警,派出所民警在沟通中提示“属政府行为,应找涉及的单位负责”。当事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因——将征收腾退的治理任务“项目化”,以稳定与效率替代法定程序。 棚改和环境整治涉及公共利益、城市更新与民生改善,但任务越集中、时间越紧,更需要守住法定程序。现实中,个别地方推进腾退时仍存在“先清场、后算账”“以会议决议替代法定程序”等做法,背后主要有三点:一是对征收补偿、行政强制等程序把握不准,误以为“协商不成”即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二是责任链条不清,借“村民自治”“项目公司实施”等说法弱化行政责任;三是证据留存和执法留痕不足,使现场组织、指挥协调与实际实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处理。这些做法看似提速,实则容易引发争议与风险。 影响——侵害合法财产权,削弱政府公信力,并推高后续治理成本。 对个人而言,依法登记的不动产被强制拆除,会造成直接的居住与财产损失,并可能引发长期信访与诉讼。对基层治理而言,未充分协商补偿即实施拆除,容易激化对立情绪,影响政府形象与社会信任。对项目推进而言,强制手段或许短期“见效”,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败诉、赔偿、整改等成本随之增加,反而拖慢更新进度,影响城市更新与环境整治目标的实现。 对策——依法明确主体与程序,强化证据规则与责任追究。 本案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与拆除无关,仅承担现场安保维稳”,并称“由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收回使用权并组织拆除”。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应依法推定街道办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并确认其于2025年5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裁判逻辑表明:一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等高风险行为中负有更高的程序证明责任,不能以“在场但未实施”“协调但未指挥”等模糊表述规避责任;另一上,“村民自治”不能用来对抗法定征收补偿和行政强制程序。凡属公权力推动的腾退拆除,都应把责任主体、法律依据、程序路径和救济渠道交代清楚、落实到位。 面向实践,相关工作可从三方面改进:其一,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达成、救济渠道未充分告知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强拆;其二,细化属地政府、项目实施方、村集体之间的权责清单,做到谁组织、谁决定、谁实施、谁担责可追溯、可核验;其三,强化执法留痕与第三方监督,对现场指挥、调度、机械进场、围挡设置等关键环节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前景——以司法裁判校准更新路径,推动城市更新在法治轨道上提质增效。 从裁判结果看,法院通过证据审查和主体推定规则,对强拆责任作出实质认定,有助于纠正“责任外包”“行为隐身”等问题。随着城市更新进入存量改造阶段,类似纠纷仍可能出现。可以预期,司法机关将继续通过典型裁判强化对行政强制边界的审查,推动征收腾退在规则内运行。对基层而言,只有把协商补偿做细、程序走实、权利救济讲明,棚改和环境整治才能获得更稳定的社会支持,实现“改善民生”与“依法治理”的统一。

棚改与环境整治事关民生福祉与城市品质提升,也更考验依法行政的能力与底线。把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程序链条的起点,把补偿安置和信息公开前置推进,既是尊重法律,也是保护政策落实。只有以法治方式推进更新改造,才能让发展成果经得起检验,也让社会治理更稳、更有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