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调取别人的信息只要是合法的就不算侵权

江西高院最近给咱们讲了个侵权责任纠纷的例子,讲的是张某甲起诉曹某某和张某乙,说他们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事情是这样的,曹某某和张某乙本来是夫妻关系,可就在他们这段合法婚姻期间,张某乙偷偷给了张某甲2万块钱。曹某某知道了肯定不高兴啊,就跑到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去告他们,要求法院确认这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把这赠与行为给取消了,还得让张某甲把这钱还给她。为了打官司能立案和审理顺利点,曹某某给江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打电话,让他去外省派出所调一下张某甲的户籍信息。 结果张某甲不干了,觉得曹某某这么做侵犯了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跑到法院去告曹某某和张某乙,让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审了一下觉得这事挺有意思的。法律规定人是有隐私权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去合理处理信息的话,不算侵权。 曹某某找律师调取张某甲的信息是为了给自己打官司用的,毕竟她在婚姻里可能受到了财产损失。她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调取信息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她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去伤害张某甲的隐私,没有过错。而且她给律师的指示也很明确是用于诉讼立案用的。如果律师没有把这个信息泄露出去或者做别的坏事的话,客观上也没对张某甲造成什么损失。 所以法院觉得曹某某这次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做的事情,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最后判决就驳回了张某甲的请求。张某甲不服这个判决就上诉了,但后来她又把上诉给撤回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互联网时代,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不是绝对的。当别人要通过打官司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法律得在保护个人信息和别人的诉讼权利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总之这个案子给我们定了个规矩:通过打官司调取别人的信息只要是合法的就不算侵权。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