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2025年8月起上调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21年连续提标托底优抚保障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这一举措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基础上,山东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重要民生决策。

本次调整覆盖面广、涉及人员众多。

在残疾军人抚恤金方面,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抚恤金也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形成了从高到低的完整保障体系。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6000元、32928元。

这些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山东省对烈士家属的尊崇。

在其他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调整中,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36247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128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10908元;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9036元;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各类调整幅度均在10%左右,确保了优抚对象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

这是山东省连续第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充分说明了山东省对优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投入。

长期坚持这一制度安排,既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尊重和关怀优抚对象的实际行动。

这种连续性的待遇提升,为优抚对象提供了稳定的生活预期和安心感。

为确保待遇调整的顺利实施,山东省建立了完善的保障机制。

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其他人员生活补助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对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

这种分层负担机制既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也确保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各级有关部门被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进一步优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和资金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准确、资金管理规范。

这些措施将有效防止错漏,保障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强国强军的新征程上,善待退役军人、厚待优抚对象既是政治责任,更是民心所向。

山东连续21年上调优抚标准的实践,折射出我国军人待遇保障制度的持续完善。

当尊崇之光温暖每一个为国防奉献的群体,必将凝聚起更为磅礴的强军兴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