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浮现 2015年,某建筑公司承接由置业公司与地产公司联合开发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在建委备案——另一份在税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后,建筑公司依据建委备案合同主张追讨9757万元工程款并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置业公司则称已按结算协议支付完毕,且存在超付情况。 二、争议核心 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其一,两份合同在施工范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上存在差异;其二,地产公司主张其签署建委备案版本仅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非实际履约依据;其三,结算协议应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法院调查显示,项目实际施工存在挂靠情形,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挂靠施工,工程款审批流程也由置业公司人员掌控。 三、法理剖析 重庆高院认为,确定合同履行依据,应结合完整证据链综合判断:首先,税务备案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建委备案合同,且付款记录与税务备案合同的约定更为一致;其次,地产公司虽参与招标,但实际主要提供土地,符合其与置业公司联合开发协议中的角色分工;再次,工程验收及结算文件均指向置业公司为实际履约主体。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要求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四、行业影响 本案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问题仍较普遍。有法律人士指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明确:同一工程存在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时,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案判决也深入表明了“重实质、轻形式”的裁判思路。 五、规范前瞻 专家建议,市场主体应避免“阴阳合同”等操作,在签约阶段就明确各方权责边界。联合开发项目尤其应在协议中细化资金投入、管理权限等核心条款,并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以降低纠纷风险。住建部门表示,将加强施工许可审查和履约过程抽查,从源头减少因合同与履行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建设工程链条长、参与方多,任何环节的“走形式”都可能在竣工结算时演变为高额纠纷。以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事实来锁定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思路,既贴合工程建设的运行规律,也提醒行业:合同应与真实交易一致,责任应与资金流向对应,证据应贯穿全过程。把规则前置、把风险化解在施工过程中,才能更好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