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及相应党纪政务处理后,是否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持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单位能否以“无法核定待遇”等理由长期不支付劳动报酬。
问题。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系事业单位“全民固定工”。
其因在工程项目任职期间收受施工单位2万元,于2014年被判受贿罪,获刑一年、缓刑二年。
随后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等处分,并撤销其职务、解聘工程师技术职务。
缓刑期内,单位按原待遇60%发放生活费。
2017年2月缓刑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再发放劳动报酬。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并处理社保、退休等事项;仲裁支持其工资请求。
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不应补发工资及补缴相关费用。
原因。
从管理层面看,事件折射出部分单位在“纪法处理—岗位安排—薪酬核定—社会保险”链条上存在衔接断裂:一方面对人员进行了撤职、解聘等处理,另一方面未依法、依规完成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程序,也未及时明确岗位与薪酬标准,导致“人在岗、事在做、薪未发”的矛盾长期积累。
从用工历史看,“全民固定工”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身份管理、经费渠道与现行劳动用工规则在一些单位中仍存在惯性做法,遇到特殊情形时更易出现制度执行不一致。
法院在审理中亦提到,单位未能对王某缓刑期满后的待遇重新核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核定”,反映出内部管理缺位。
影响。
对劳动者而言,长期无报酬直接侵害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其养老、医疗等权益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进而影响退休办理与生活保障。
对单位而言,管理不规范会带来持续的劳动争议风险、用工成本回溯风险以及公共机构信誉受损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此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在“持续提供劳动”的客观事实存在时,单位不能以处分处理或内部管理不完善为由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法院认定,王某虽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但未被作出开除处分;单位亦认可其在争议期间一直从事原工作内容,双方关系仍应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单位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对于工资标准,法院在单位未安排新岗位、未核定薪酬且双方认可工作内容未变的情况下,参照王某2015年4月应发工资3229元计算,合计82个月26.4万余元。
对策。
一是完善处分处理后的“制度闭环”。
对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单位应同步启动岗位调整、薪酬核定、劳动关系处理、社保缴纳等程序,形成可追溯的书面依据,避免“只处分不管理”“只调整不衔接”。
二是强化依法用工与证据意识。
若单位认为特定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或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依规举证并履行相应程序;不能以内部口径替代法定程序。
三是健全薪酬管理与岗位管理机制。
对撤职、解聘等情形,应及时明确新岗位、新职责与相应待遇标准,做到“岗随责走、薪随岗定”,并建立动态核定机制,减少争议空间。
四是加强仲裁、司法裁判与内部整改联动。
对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的争议,单位应以案促改,及时梳理同类人员管理情况,防止问题在系统内重复发生。
前景。
随着劳动用工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在人员管理中“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依法保障”转型将进一步加快。
预计类似案件将推动更多单位建立清晰的处分处理后续机制,强化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退休手续办理的规范化管理。
司法裁判强调以事实劳动与程序合法为主要判断依据,也将促使公共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用工上提高精细化程度,减少因管理断档引发的劳动纠纷。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救济,更是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职的督促。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应在管理实践中恪守法律底线,确保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