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折合2119万余元 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秉清一审获刑十一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9日对王秉清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王秉清在2008年至2023年间,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市长、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期间,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9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王秉清的职务跨越建设、交通、政府行政等多个关键领域,涉及时间跨度长达十五年。

这一特点反映出其利用职权便利进行腐败活动的系统性和长期性。

工程承接和项目规划许可等事项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向,王秉清在这些关键环节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

法院认定王秉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王秉清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处罚情节。

其中包括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积极退赃等因素。

综合考虑这些情节,法院依法对王秉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时,对王秉清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秉清案的查处和宣判,是贵州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工作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各级各类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无论职位多高、资历多深,只要违反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这一原则在王秉清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宣判后,被告人王秉清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表明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也为案件的最终确定奠定了基础。

王秉清案的依法审判再次印证党中央有腐必反的坚定决心。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背景下,此案既是对公职人员的深刻警示,也展现出法治反腐的制度效能。

随着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类似"靠山吃山"的权钱交易必将付出沉重代价,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仍需在制度建设和监督执纪上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