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出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制度闭环推动保护利用迈向法治化规范化

作为中国革命历史上的重要地标,遵义市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遗存资源。

1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遵义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遵义的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么保护"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回答。

这一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为当地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保护对象的界定上,条例采用了"概括定义加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省级条例规定,明确界定"红色文化遗存"属于"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范畴,从而清晰划定了保护范围,避免了保护工作中的模糊地带。

条例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责任体系。

其中,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统筹协调职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得到了明确规定,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工作合力。

条例创新性地设定了保护责任人制度,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或个人所有、以及权属不明确的三类红色文化遗存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并要求县级文化旅游部门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确保保护措施有人负责、有据可查。

在管理措施的创新上,条例确立了差异化的保护管理路径,这是本法规的显著亮点。

对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规范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对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保护责任人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这种根据遗存形态与产权属性进行分类管理的做法,既体现了科学性,又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还设置了九项禁止行为,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区域内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禁止在保护区域内设置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禁止开展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表演活动等。

这些禁止行为的设定,旨在维护红色文化遗存的庄严性和历史真实性,防止商业化过度开发对文化遗产的侵蚀。

与此相应,条例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违反禁止行为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这部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遵义作为长征文化的重要承载地,拥有独特的红色文化资源。

通过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将使得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加系统、科学、有效的保护。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为其他地区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

从"抢救性保护"到"预防性立法",遵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升级实践,折射出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理念的深刻变革。

当法治红线与历史红线共同守护精神根脉,这片孕育伟大转折的土地,正为红色基因的世代传承筑牢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