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一起涉及高龄老人婚姻登记与遗产继承的案件近日尘埃落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定养女赵永秋按份继承案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保姆郑秀英一方继承八分之三份额。
因原告所占份额较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保姆儿子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需按房屋估价15万元向被告支付房屋分割款项。
事件源于2022年6月,65岁的赵永秋接到养父赵德忠去世的消息。
当她从沈阳赶回锦州老家处理后事时,却意外发现90岁的养父在离世前9个月与52岁的保姆郑秀英办理了结婚登记,名下房产已过户至保姆儿子名下,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也被保姆儿子领取。
赵永秋8岁时因姨母不能生育,以养女身份过继到姨父家中。
2020年8月,在亲属推荐下,赵德忠聘用了来自辽宁义县的保姆郑秀英。
2021年5月,在养母去世两个多月后,赵德忠向锦州市公证处开具了一份"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的公证书,收费单签署人为保姆儿子郑某。
随后不久,房产以买卖形式被过户至保姆儿子名下。
更令赵永秋感到蹊跷的是,养父与保姆的结婚登记表与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显示日期为同一天,均为2021年9月28日。
她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明部分公证文件存在伪造情况,自己确为老人养女。
经核实后,锦州市公证处撤销了上述公证书,承认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2023年9月,赵永秋将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认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尽到充分审查义务。
她在诉状中指出,两人年龄相差悬殊,且老人健康状况极差,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从签字笔迹可见老人连笔都握不稳。
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应要求出具有资质医疗机构对老人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诊断评价,以确定老人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公开审理此案。
今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关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请求。
赵永秋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保姆方提出的"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值得关注的是,判决书出示后,保姆方及其代理律师曾一个月未点击电子链接签收,随后法院线下邮寄送达时对方拒收导致邮件退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回后视为已签收,目前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赵永秋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此案暴露出当前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民政部门在办理高龄老人婚姻登记时,审查程序是否充分到位值得反思。
对于年龄差距悬殊、老人健康状况堪忧的情况,是否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要求出具医疗机构的行为能力鉴定,以保障老年人真实意愿得到尊重。
其次,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问题亟待加强。
保姆作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界定。
如何防止个别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老人意识不清或受控制状态下侵占财产,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再次,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仍需健全。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高龄老人再婚、遗产继承等问题日益增多,如何平衡老年人婚姻自由权与财产安全,如何保护原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
此外,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公证事项时,也应当加强实质审查,不能仅凭形式要件就出具公证文书。
本案中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做法,说明前期审查确实存在疏漏。
这场跨越两代人的法律博弈,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厘清,更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重申。
在人口结构深刻变革的当下,如何织密制度防护网,既尊重老年人婚姻自主权,又防范财产权益被侵蚀,将成为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
本案的终审落槌,标志着法律对传统孝道与契约精神的平衡,其启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