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监控录像到底属不属于“政府信息”

我最近在看一个案子,是南京人吕某的事儿。他在2020年4月找当地街道办,想调取自己2018年4月去信访办反映问题时的监控录像。结果街道办给了个书面答复,说不能公开,理由是这是内部安保用的,不算政府信息。吕某不服气,一路申请复议、诉讼,一审二审都输了。 这事儿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信访时的录像到底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吕某觉得既然是在信访场所发生的事,就应该公开;街道办则认为这是内部管理手段,跟对外服务没关系。法院最后认定不公开是对的,理由有三点: 首先,性质不对。政府信息得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职时产生的东西,信访监控是为了维护内部秩序和安全,是内部手段。 其次,归属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内部事务信息比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这些都可以不公开,信访监控录像就属于这一类。 最后,程序没问题。街道办是在法定期限内给了书面答复的,把理由和法律依据都写清楚了。 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不是所有信息都得公开。内部管理的东西跟公共服务关系不大,法律允许不公开。而且维权也要走对门路,对信访结果不满应该申请复查复核,别在信息公开上瞎折腾。 还有啊,申请公开得理性一点。像这种涉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申请人也要理解法律规定。法治社会就是在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里体现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