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未结算先转让引发裁判分歧:合同双务属性与债权可确定性成焦点

在建设工程行业持续扩张的背景下,债权转让逐渐成为总包方与分包商缓解资金压力、维持现金流的常用做法;但在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时,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仍是行业内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20)最高法民申317号等典型案例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以结算进度为前提,金额尚未确定的,可在后续诉讼中予以确认。重庆高院在李某诉某建设公司案中继续指出,工程款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只要不触及《民法典》第545条的禁止性规定,转让即应认定有效。 但福建、河南等地法院在类似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立场。福建高院2022年涉及的司法意见强调,双务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需要发包人同意;河南高院在(2019)豫民终1185号判决中认为,未结算债权的转让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甚至构成权利滥用。裁判分歧也反映出法律适用与行业运行之间仍存在张力。 业内专家认为,支持转让的裁判思路更贴近市场运行规律。中国建筑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建筑业全链条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达6.8万亿元,债权流转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反对观点则更强调风险控制。北京律协建设工程专委会主任指出:“部分判决担忧承包人借转让之名,逃避质量保修等合同义务。” 面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正推动典型案例指导机制完善。据悉,民事审判庭已启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检索系统建设,拟于2025年前推动全国裁判尺度趋于一致。住建部同步修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新增债权转让备案条款,要求转让方公示债务清偿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未来立法应区分单纯金钱债权与附随义务债权,对后者设置转让限制条件。”此分类监管思路已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认可,相关建议有望纳入《建筑法》修订草案。

工程款债权转让,本质是工程领域信用与资金的再分配;市场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一概肯定或否定——而在于用更清晰的规则边界——协调融资便利、合同秩序与债权公平:让真实、可核验的债权能够流转,让缺乏基础或意在规避义务的转让难以通过。通过完善结算机制、规范通知程序、强化风险隔离与信息披露,才能兼顾交易效率与风险可控,夯实工程建设领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