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已成为当代社会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警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侮辱他人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件源于一段感情纠纷。2020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李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保存截图。2021年7月两人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他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种方式反复散布李某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均超过300人,最大群组达500人。更为恶劣的是,吕某某在散布这些内容时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继续贬损被害人人格。他还将这些隐私内容发送给李某的亲友和同学,使侵害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的特殊性质使此类侵害行为的危害远超传统侮辱。互联网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特征决定了网络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加深重。在本案中,数百人的传播规模意味着被害人的隐私被广泛知晓,其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遭受严重损害。这种伤害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 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9日,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明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这表明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行为与现实中的侮辱行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豁免空间。 认定"情节严重"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采取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危害,都是重要衡量标准。本案中,吕某某多次散布隐私内容、传播范围达数百人、配以侮辱性文字等多重因素叠加,充分满足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该案例的公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网络暴力不是小事,侮辱他人隐私更是严重犯罪。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何种平台,散布他人隐私、进行网络侮辱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也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交往中应当谨慎对待他人隐私信息,不要因一时冲动或感情纠葛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情绪报复的"避风港"。以泄愤为名传播他人私密影像、贬损人格尊严,伤害的不只是个体,更是公共秩序与社会善意。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规则、树立导向,有助于让每一次转发都更有边界意识,让每一份人格尊严都得到制度守护,共同营造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