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不是成了另一种打官司,关键在于看它到底还像不像当初大家为了省事、省心才选的那个样子。

要想弄明白仲裁是不是成了另一种打官司,关键在于看它到底还像不像当初大家为了省事、省心才选的那个样子。如果它变得太死板,老想着照搬打官司那一套繁琐的规矩,那肯定就离“诉讼化”不远了。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仲裁机构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案件,咱们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来看看。首先是程序是不是变得特别拖拉,非要分出很多个固定的步骤才能走?比如说深圳有个建设工程的案子,仲裁庭居然让大家换了12轮证据,结果磨蹭了18个月才出结果,这可比正常流程多花了好几倍时间。 第二个方面是法官的脑子里是不是全是法庭审判的那一套想法。北京有个股权转让的案子就很典型,法官非要裁决书写得像法院判决书一样详细才行,最后硬是弄出了120页的长文,连学术界都批评说这是把仲裁变成了另一种司法。 第三个情况是法院是不是管得太宽,老爱挑刺。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发的那个年度报告就知道了,2024年全国撤裁率才2.22%,这说明大家还是挺给仲裁机构面子的,基本上只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时候才去管一管。 最后一点是当事人还能不能说了算。反过来看看CIETAC的新规则第37条就明白了,人家明确写着仲裁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交证据、怎么开庭,这就是为了保证大家能灵活处理。 说到底,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仲裁越来越像法院审判的样子,而不像大家当初挑它来处理纠纷那样高效、灵活——那它八成就是“诉讼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