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就一起公司注销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股东在清算中存在虚假清算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集中暴露出部分企业在退出市场时以注销程序规避债务的风险,也提示在清算环节完善规则、落实责任,对保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问题起于一桩并不复杂的消费交易。消费者朱某多次向某公司购买藏品并支付预付款,但公司迟迟未按约交付。朱某要求退款时发现,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债务追偿随之陷入僵局。类似情况并非个案。企业退出机制日益便利的同时,也有个别企业借注销之名“甩债”,直接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继续梳理案情,争议的关键在于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该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股东会并决议解散,随后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按程序刊登注销公告,要求债权人在45日内申报债权。但作为清算组成员的两名股东于某、刘某存在两项突出问题:一是未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朱某,致使朱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二是出具清算报告时虚假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与事实不符,隐瞒了对朱某的债务。上述做法实质上是利用清算程序掩盖债务,破坏了清算制度的基本要求。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指出,股东负有依法清算义务,应如实、完整披露公司债务情况。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不仅违反法定义务,也直接侵害债权人权益。法院认定,朱某属于清算时已知的债权人,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其无法申报债权,同时又通过虚假清算报告隐瞒债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令股东对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既回应了个案中的权利救济,也明确了清算责任的边界。该案的价值不止于纠纷本身,更在于对市场秩序的提醒与约束。近年来,我国对企业退出机制不断细化,既为不具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退出通道,缓解“退市难”,也同步强化了股东清算责任。简易注销等制度降低了退出成本,但便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债务,更要求相关主体在清算、公告、通知和债务披露等环节依法履责。法院对虚假清算行为作出明确否定评价并追究责任,也向市场释放清晰信号:隐瞒债务、逃废债务不会因注销而“归零”,必将付出代价。从更长远看,该判决同样回应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逻辑。诚信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企业进退有序的基础。企业退出市场时,更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通过对不诚信清算的责任追究,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维护交易安全,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可预期的救济路径。
市场需要活力,也需要秩序。公司可以依法退出,但责任不能“随注销而消失”。以严格的清算责任约束失信行为,以可预期的司法规则守护债权安全,既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营商环境与社会诚信的加固。唯有让诚信者受保护、失信者付代价,市场循环才能更顺畅、更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