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楼房租给高某去开酒店,签了个三年的合同。高某接手后立马开始装修。到了2025年7月,高某找来干活的郑某在楼上阳台清理垃圾时,不小心掀开了直梯入口的铁板,掉到五米外的河边没抢救过来。事后,作为雇主的高某赔了死者家属30万元,这事就算了了。可2025年10月,郑某的亲属又把张某告上法庭,让他再赔50万元。原告认为这房子是张某的,责任得他担。张某不同意,说房子早就交出去了,出事时他根本没在用,不该管。 法院查清了时间线,房子是6月20日正式交给高某的。7月发生的事明显是在高某占用期间发生的。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这期间发生的意外,房东不用负责。法院还查了事故原因,根本不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导致的铁板塌了,而是郑某自己掀开铁板摔下去的。这跟房子本身的安全没多大关系。而且高某作为使用者已经赔钱了结了,风险应该由实际控制和收益的人来承担。 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要求。案子最后没上诉就生效了。这事儿告诉大家,一旦房东把房子交给租客用了,租客就得自己负责这期间的安全管理。房东只要在交房前检查好安全标准就行。判决出来后也提醒大家以后要注意这些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