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斤竹笋送检索赔十倍被驳 法院仅支持2000元赔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食品安全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对职业索赔行为作出司法层面的规范,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之间把握尺度提供了参考。案件基本情况表现为职业索赔的常见特征。2023年10月,索赔人曾某在经营者陈某处购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鲜竹笋900斤,总价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其中一袋竹笋送检,检测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曾某据此向生产厂家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9万元。,曾某在同一时期还大量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并称用于春节寿宴备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法院审理中对事实与法律适用作了细致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该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作合理解释与适用。就责任主体而言,法院认定销售者陈某进货时已履行查验义务,不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因此由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的核心在于对“合理消费范围”的界定。法院综合多项因素作出判断:一是购买数量明显超常。900斤鲜竹笋远超普通消费者日常需求。二是保质期因素。鲜竹笋保质期仅10个月,客观上限制了实际消费空间。三是消费习惯。结合一般生活消费习惯,法院认定合理消费范围为1件(20斤),对应价款200元。四是购买行为特征。曾某短期内大量购买并迅速送检的行为模式,显示其对产品不符合标准具有预期,并以索赔为主要目的。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决生产厂家向曾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即以合理消费范围内1件竹笋价款200元乘以十倍计算。该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相衔接,也深入明确了对应的裁判规则。该规则的价值在于兼顾多方利益。对消费者而言,依法保障其在合理消费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权利与救济渠道。对生产经营者而言,避免职业索赔通过高额主张对企业造成不成比例的冲击,有助于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对市场层面而言,有利于遏制职业索赔的泛化倾向,减少对食品行业的扰动。案件后续处理同样值得关注。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企业改进工艺、提升质量,力求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推动行业治理。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也在探索地理标志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的路径,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带动竹笋产业发展。

此案裁判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审慎拿捏。随着典型案例发布和裁判规则更清晰,职业索赔行为有望得到更规范的引导。同时,司法与行政合力推进,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效率化水平,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更稳固的法治支撑,也为各地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