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调整假劣药认定边界:为少量境外购药留余地但严守监管底线

我国药品监管体系迎来重要调整。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假药认定标准由过去侧重“未经批准”等相对宽泛的表述,调整为以药品成分和功能为核心的四类情形:成分不符合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变质药品以及超范围宣传疗效的药品。劣药认定也继续细化为五种具体情形,包括成分含量不达标、受到污染、违反有效期管理等。

药品监管既要守住生命安全的底线,也要回应现实的用药需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边界的细化,发出治理更精细、更可预期的信号:对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保持高压,对特殊困难情形依法审慎处理。面向未来,真正减少“代购救急”,仍要把救命药纳入可负担、可获得、可监管的体系,让患者用药更安心,让市场秩序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