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了散步的潘某。2024年2月,已退休的潘某在洞口县小区内散步时,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这事儿发生后,因为小区公共区域没装监控摄像头,公安机关根本查不出来是谁干的。没办法,潘某只好把住在二楼及以上的十户业主还有物业公司,一起告到了洞口县人民法院。他要把18167.15元的医疗费给要回来。 这个案子在湖南洞口法院审理的时候,业主们和物业公司都有话说。业主颜某觉得自己家住二楼,根本不可能扔东西砸到人;刘某说他那天正好没在家。物业公司更是搬出了《物业管理协议》,说他们不承担保管责任。不过法院还是判了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认定这是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除了能证明自己没干的人外,其他有可能扔东西的住户都得赔。像这种案子,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要让被告去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如果拿不出证据排除嫌疑,就得赔钱。 这次审判中就有个业主龙某提供了不在场证明(比如高速公路缴费记录、异地开学证明等),他就没赔。剩下那些没证据的业主,不管住几楼都要分担责任。司法实践里一般认定超过2米就是高空作业了,普通住宅二楼通常都有3米多高。所以哪怕是二楼住户也不能因为楼层低就不赔。 物业公司也得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他们有义务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这家物业公司没在公共区域装监控设备导致查不到人,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想拿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来推脱责任是没用的。 法院最后算了一下钱:因为潘某退休了没有收入证明,也没评上伤残等级,所以认定他的损失是13186.94元。判决要求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每人赔1025.65元;洞口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要赔3956.09元。 法官说高空抛物太危险了,这事儿得靠大家一起管。以后大家都得管好自家门窗别乱扔东西;物业得完善监控设施;相关部门也得多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守好“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