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技术深入创作环节,关于“谁能成为作者”的讨论学术界和法律界持续升温;今年10月,华东师范大学一项征文活动提出将智能系统列为第一作者的要求,引发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著作权主体仅限自然人或法人。此立场与国际主流做法一致: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在立法上均未赋予非人类主体著作权资格。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对应的判例也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 追根溯源,著作权制度旨在保护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创作者的人格属性紧密相关。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智能系统既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争议的现实影响正在显现。一上,有学者担心对智能工具的过度依赖可能削弱学术原创性;另一方面,技术开发者呼吁建立与技术进步相匹配的保护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表示:“需要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人类创造性劳动之间找到平衡。” 面对这一新情况,多国已启动相关研究。德国在最新修订的《科学伦理准则》中建议,使用智能工具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技术参与程度。我国知识产权局也表示,将持续关注技术发展,适时完善相关法规。 展望未来,专家普遍认为或需探索“ 双轨制 ”路径:对智能工具的辅助性使用维持现有规则;对完全由系统生成的内容,则研究是否有必要创设新的权利保护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建议:“未来立法可考虑设立‘数字创作物’特殊保护类别,在承认技术价值的同时不突破既有法律体系。”
技术可以提升表达与信息组织能力,但无法替代责任与人格的承担。围绕“第一作者”的争论,表面是署名排序,实质是学术信用体系与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新工具面前保持稳定与公平。规则要先明确,责任要落实到人,创新也应指向真实问题与可验证成果,才能让新技术真正成为推动知识进步与文化发展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