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更有温度:浙江检方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一起涉及青少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不起诉决定告终,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刑事辩护价值的关注。 据了解,在校学生张某经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邀约前往外地,期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对方指示,使用他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多次在银行提取款项。案发后张某方知所取款项系赃款,随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张某家属从广西赶赴浙江,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介入。辩护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虽实施了提取赃款的客观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经过与办案机关的充分沟通,辩护律师从张某系从犯、无社会危险性、取保不影响侦查等角度提出申请,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取保候审机会,使其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辩护律师在仔细研判全案证据材料后发现,张某实际获利仅百余元,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并表示愿意退赃,悔罪态度诚恳。更重要的是,张某尚在就学年龄,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将对其未来发展产生难以挽回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事实,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给予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量了张某的年龄特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为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更符合法律精神和教育挽救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保留了继续求学和正常发展的可能。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的处理说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和涉罪青少年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刑事诉讼法涉及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是法律赋予的裁量权,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同时,该案也凸显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通过及时介入、精准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关键节点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专家表示,对涉罪青少年的司法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和成长需要,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是对个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取保候审到不起诉的过程,既是当事人人生的转折点,也展现了法治的温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在符合条件时给予回归社会的机会。通过精准的证据审查和审慎的司法裁量,"惩治"与"挽救"才能真正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