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发生在广西玉林玉州区法院,涉及到了85万元的工程款纠纷。原告方是广西一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方是玉林某房地产公司。事情是这样的: 这个房地产公司在小区二期给了消防工程公司一个施工任务,工程早就验收合格了,但是工程款一直没有结清。经过结算,开发商还欠着854010.81元,消防工程公司催讨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就把开发商告到了玉州区法院。 因为大家都很着急要钱,原本紧绷的关系差点闹到了没法收场。不过呢,法官通过电话给双方做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让双方坐到了一起。被告方表态说只要再给点时间,对账后一定付清工程款。 然后呢,法官又给原告方解释说: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明律师费由哪方承担,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原告索要律师费的请求的。这个5万元的律师费成了一个障碍,好在法官的释法让原告方放弃了这个诉求。 接下来就是付款顺序的问题了:被告担心先付了款原告就不撤诉;原告则坚持要先看到钱才会撤诉。最后法官想了个折中的办法:原告先递上撤诉申请书,法院暂时不做裁定;被告马上把钱打过去,到了账后原告再书面通知法院出具裁定书;如果钱没到账,撤诉申请就自动作废。 这个办法一出来双方都很满意,当天开发商就把85万余元的尾款一次性打进了消防工程公司的账户。随后法官收到了撤诉申请书,通知开发商可以到法院领取结案材料了。 这个纠纷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