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兼具规范性、政治性与现实性 专家解读新时代国际法认知的辩证统一

问题:百年变局对国际法认知提出新考题 全球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地缘冲突与安全风险上升、科技竞争加速重塑治理格局的背景下,国际规则体系面临分化重组。一些国家以“规则”为名行单边之实,选择性适用国际法、滥用国内法域外管辖,导致国际法权威与执行环境受到冲击。韩立余认为,准确理解国际法,不能停留在“法律至上”的静态想象,也不能陷入“强权即真理”的简单化判断,而应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把握国际法规范性、政治性与现实性相互交织的结构。 原因:国际社会结构决定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 专家分析指出,国际法产生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合意与长期实践,既包含条约等明示规则,也包括国际习惯等“俗成”规范。与国内法由单一主权权力制定并依靠完整国家机器实施不同,国际社会缺少统一的立法与强制执行中心,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兼具“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与裁判参与者”等多重角色。这个结构决定了国际法在运行中必然体现三上特征:一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规范性,二是受国家意志和权力结构影响的政治性,三是面对冲突与博弈时追求可行解的现实性。 影响:规范性与政治性互动,现实性决定适用边界 韩立余指出,国际法的规范性体现其对国际法主体创设权利义务并具有约束力,违反义务将引发国际责任。这一属性为国际交往提供了可预期性与稳定性,是国际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基础。但同时,国际法规范性的效力与范围受制于国家同意、履约能力、国际监督与争端解决机制等因素,存在天然局限。 国际法的政治性则表现为双向作用:一上,政治力量影响规则制定、解释与执行,国家意志往往通过谈判、联盟与话语竞争进入法的结构;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反过来塑造政治行为边界,成为各方博弈的共同语言与工具。正因如此,国际法既可能被用于推动合作,也可能被个别国家工具化、选择性适用,造成规则的碎片化与信任赤字。 现实性强调规范与政治张力之下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当规则适用遭遇分歧,国际法往往通过解释方法、例外条款、协商机制与争端解决安排,形成阶段性可执行的妥协方案。现实性并非否定规范,而是提醒国际法运行离不开现实条件支撑,也意味着规则实施需要与国际关系实际相适配。 对策:以理性态度运用国际法,服务国家利益与共同价值 专家强调,对国际法既不能虚无否定,也不能盲目迷信。应在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升运用能力与制度供给水平:一是强化规则意识与证据意识,善用条约解释、国家实践、国际判例与多边机制,提升在国际议题设置、规则谈判与争端解决中的专业能力;二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涉海、经贸、科技、网络与外空等新兴领域推动规则完善,反对以意识形态划线、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的做法;三是推动国际法更好体现公平正义,支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通过合作与对话减少误判与冲突外溢。 前景:国际法演进将更趋竞争与重塑并存 展望未来,随着全球治理议题扩展与大国竞争加剧,国际法可能呈现“分领域加速立规、部分领域加剧对抗”的并行态势。专家认为,谁能在规则供给、解释权与执行机制建设上形成更强的制度性影响力,谁就更能把握国际合作与竞争的主动权。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全球治理、弥合分歧提供了价值指引,也为国际法在发展导向、安全共同体与可持续治理上拓展空间。

国际法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变革的能力。面对百年变局,唯有承认规范、政治与现实的辩证关系,才能避免法律沦为强权附庸或空泛口号。真正的智慧不在于追求绝对理想化的规则,而在于在矛盾中探索可行之道——这或许是人类社会走向有序共存的唯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