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向好背景下,非法捕猎仍在部分地区发生。
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农田周边设置电子诱捕器、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数量达210只。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并包含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件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体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综合治理导向。
原因:一是法治认知偏差仍较突出。
部分村民沿袭“抓几只鸟不算事”的旧观念,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边界不清,对“工具+数量+区域”可能触碰刑责缺乏警觉。
二是技术手段降低了违法门槛。
电子诱捕器、声诱装置等隐蔽性强、效率高,容易造成规模化捕猎,放大对野生种群的危害。
三是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看得见的野生动物”,也带来治理新课题。
近年来湖区湿地修复、禁捕退捕等措施推进,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更为频繁,一旦监管与宣传不到位,违法捕猎可能趁势抬头。
影响:从生态层面看,鸟类在控制虫害、传播种子、维持食物链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中捕猎会破坏农田与湿地生态平衡,削弱生物多样性。
从公共利益层面看,非法捕猎不仅损害自然资源,还可能引发疫源疫病传播风险,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更深层次的影响在于社会治理:一案反映出基层法治宣传的薄弱环节,也提示在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巩固提升阶段,必须将“源头预防”与“依法惩治”同步推进。
对策:一是以巡回审判强化震慑与教育并重。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将庭审设置在村部屋场,就地公开审理,旨在让群众在“家门口”旁听案件事实、证据展示与法律适用过程,形成可感知的法治震慑。
二是推进部门联动,提升普法精准度。
庭审结束后,法院与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图文展板、现场讲解等方式,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地方重点保护名录、常见物种识别与违法后果进行解读,回应群众“哪些能碰、哪些不能碰、碰了会怎样”的现实疑问。
三是把治理重心前移到日常监管。
针对电子诱捕等新型手段,应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查,畅通举报渠道,推动村规民约与法治要求衔接,对发现的网具、诱捕装置及时清理处置。
四是坚持恢复性司法与生态修复理念。
公益诉讼程序的引入,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与修复导向,有助于形成“违法必究、损害必偿、修复为要”的治理闭环。
前景:该案择期宣判,但其示范意义已经显现。
随着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基层地区将面临“生态更好、物种更多、保护要求更严”的新常态。
下一步,应以常态化普法提升守法自觉,以网格化巡护提高发现处置能力,以典型案例持续释放司法信号,推动形成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氛围。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湿地与农田周边的生境管理、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协调机制,把生态红利转化为可持续的发展优势。
生态保护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被认知和遵守。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村一级,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法律知识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这不仅是对一起违法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推进。
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众在这样的法治实践中增强保护意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也将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