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反映遭遇"累加式处罚"的困扰。有的员工因迟到次数累计达到规定次数被解雇,有的因几年前的工作失误被集中"秋后算账",还有的因多项轻微违纪被重罚。这类现象引发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吴博文指出,"累加式处罚"的合法性需要从程序和内容两个维度审视。在程序上,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在内容上,规章制度本身必须合理合法。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制定苛刻条款来规避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因规章制度过于严苛而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员工韩某在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累计脱岗约10小时,随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仅凭员工手册中"旷工累计10小时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足以成立解雇理由,该规定过于苛刻。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先行给予书面警告,因此构成违法解除。这个判决表明,即使员工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比例原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更明确了"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件。司机赵某入职近4年间存在拒绝出车安排等行为,收到3次警告后被解雇。法院在审查规章制度合理性时强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及时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制定过于严苛、没有时效限制的惩戒规定。该公司最终被判违法解除。这一判决引入了时间要件的考量,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设立了新的标准。 吴博文进一步阐述了规章制度应当具备的要素。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时间周期和合理的惩戒梯度,用人单位的处罚应当及时执行、程序正当,对应的事实依据应当证据确凿,处罚措施不得违反"一事不二罚"等基本原则。这些要求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权力的制约。 在累加的合理性问题上,吴博文指出不同性质的过失不能简单累加。例如,因交通拥堵导致的迟到与因工作疏忽导致轻微损失的行为,性质不同、损失程度不同,直接累加可能不合理。即使累加达到了解雇条件,最终被解雇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仍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判断的灵活性和个案分析的必要性。 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累计的合理性和解雇行为的正当性。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禁止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设置处罚时效的合理期限和比例原则。用累计方式将数个轻微过失"升格"为足以解雇的严重违纪,必须审慎对待。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稳定有赖于规则,但规则的生命力来自公平与可预期。"小错"可以纠正,"积累"应有边界;把轻微过失机械相加、随时触发解除,不仅难以实现管理初衷,反而可能让企业陷入违法解除的风险。坚持程序正当、尺度适当、处理及时,才能在效率与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让用工治理更规范、劳动关系更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