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理财亏85万银行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71岁的王女士在大兴法院起诉某银行,她在一次理财中亏损85万余元,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全部损失。两年前,王女士在上海和北京分别办理业务时,遇到了热情的理财经理。在北京,理财经理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声称风险不大且稳健。考虑到王女士之前在柜台做的风险测评结果是稳健型,不符合购买条件,理财经理把王女士引导到餐厅并指导她通过手机银行做了一次新的风险测评。这次测评结果变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之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把200万元一次性买入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竟然高达85万余元。这个亏损比例达到了43%。这与理财经理之前所说的“稳健”、“风险不大”相差甚远。王女士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所以把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中,银行辩称王女士购买前的最新风险测评结果为成长型,符合产品等级,并强调王女士是自主购买基金,所以银行已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然而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三个关键事实:首先是风险测评存在疑点。法院发现王女士在购买前一天在柜台做了稳健型测评,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却做了成长型测评。两份问卷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有巨大差异。综合考虑王女士的年龄、职业背景以及录音证据等因素,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不能反映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是销售过程违规操作。虽然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了购买动作,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陪同下进行的。根据规定,在营业场所销售产品必须进行双录(录音录像),而这次操作并未进行双录,存在违规行为。 最后是适当性义务缺失问题。银行将中高风险产品卖给稳健型老年投资者且未提供完整告知说明义务和录音录像记录。这明显违反了适当性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投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损失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