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三人非法倾倒工程弃土毁坏20余亩基本农田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问题:为图“近路”偷倒弃土,直接侵蚀耕地资源安全底线。记者从有关判决材料及自然资源部门勘测结果了解到——2019年8月起——承包某路基工程的李某在施工弃土处置中未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弃土地,而是与杜某、朱某商议后,选择将弃土倾倒在村庄周边两处农地。两处地块分别约6.69亩和13.96亩,其中包含示范区基本农田。短期内持续倾倒导致土地被大量覆盖、板结压实,原有耕作层结构遭破坏,呈现“寸草难生”的状态。 原因:一是成本压力与侥幸心理叠加。按照工程要求,弃土需运至距离工地较远的消纳点,运输距离长、通行费用与时间成本上升,部分承包人将其视为可“挤压”的开支。二是法治意识淡薄、程序观念缺失。涉案人员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未依法变更弃土处置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地,试图以私下赔付方式替代法定程序,把“有人无奈、无人监管”的侥幸当作突破口。三是个别工程环节对弃土全链条监管仍需压实,合同约束与现场巡查、消纳去向核验等措施若不到位,易给违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影响:耕地损毁不止于“盖土一层”,其生态与粮食安全代价更为长远。经自然资源部门现场勘测认定,两处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均为“重度”,意味着耕作层肥力结构被明显破坏,恢复耕种需开展清理、翻耕、客土回填、施肥改良等系统性修复,周期长、成本高。尤其是基本农田,承担稳产保供功能,具有严格用途管制属性,一旦被破坏,将直接削弱区域粮食生产能力与农业生态稳定性。对个人而言,违法倾倒不仅造成环境破坏,还会带来刑事责任、经济赔偿以及长期信用和从业影响,得不偿失。 对策:以“零容忍”守住红线,用制度把弃土处置纳入刚性轨道。司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大量毁坏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嵊州法院依法认定三人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杜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三人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约定缴纳30万元土地修复保证金,并在期限内完成修复,目前保证金已缴纳到位、修复工程已完工,主管部门将依法组织验收,确保“破坏必修复、责任必落实”落到实处。治理层面,应推动工程弃土“源头—运输—消纳—复核”闭环管理:严格审查弃土去向与容量,强化运输车辆轨迹监管和消纳场计量核验;对违法倾倒高发区域加密巡查频次,健全群众举报与快速处置机制;对施工单位、承包人、运输主体同步追责,形成“一案多查、联动惩戒”的震慑效果。 前景:随着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健全,违法成本将持续提高,合规处置将成为工程建设的硬约束。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各地正加快推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工程弃土处置将更强调事前论证、过程监管与结果验收的全流程规范。对市场主体而言,必须把依法合规纳入项目成本核算和工期安排,以标准化、可追溯的管理方式降低风险。对地方治理而言,通过部门协同与数字化监管叠加司法保障,有望继续压缩偷倒、乱倒空间,推动形成工程建设与耕地保护相统一的长效机制。

当38公斤的稻谷亩产与30万元的修复账单被置于同一架司法天平之上,这起案件已超越个案意义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它警示我们:任何试图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行为终将付出更高代价,"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不仅应是道德自觉更须成为法律红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