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22年8月,吴某是上海梧某有限的实际老板,他和张某华是好朋友,平时来往很多。当时张某华还是上海某公安局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队长。吴某和张某华商量好了,在办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子时,让张某华利用他的职务便利和地位给别人帮忙,比如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个从轻处罚。请托人就给了吴某人民币、手机这些财物,总共有560万多。吴某答应跟张某华平分这些钱,结果没让张某华知道,他自己偷偷留了320万多,只给了张某华120万多。请托人知道他俩关系好,也知道是吴某在跑腿办事,跟吴某谈好的钱他们不管咋花也不去过问。 这就有个问题了,到底是定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核心点就在这儿:国家工作人员和他的关系人到底有没有共同的故意,而且是不是把好处分着吃了。要是有共同故意并且一起获利了,那就是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啥都不知道,那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这个案子里,吴某跟张某华通了气,想把好处占了再分点给张某华,所以他们俩在这个分钱的行为上是有共同故意的。至于吴某自己藏起来的那320万多,因为张某华压根就不知道有这回事,也不是他俩一起商量好的利益,这就应该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后法院判下来,吴某这部分就得数罪并罚。 判决是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沪0117刑初856号刑事判决。